农妇命丧狂犬病医院被诉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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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妇命丧狂犬病医院被诉担责任妻子被狗咬伤 接种疫苗仍丧命 2005 年 8 月 25 日上午,湖南省会同县金龙乡地灵村杨宗发 5 岁的孙子杨鹏正在堂屋里玩耍,其妻梁玉辉在灶屋里煮猪食。 “哎约,奶奶,奶奶” 突然间,杨鹏发出凄厉的叫声。梁玉辉心头一颤,急忙循声奔跑过去,只见一只大黄狗咬住杨鹏的大腿,杨鹏正在痛哭地挣扎着,不停地摆动着一双稚嫩的小手。梁玉辉这位年近六旬的农家妇女,气愤地扑上去用双手狠狠卡住大黄狗的脖子。这条恶狗遇到突袭,松开了杨鹏,扭头紧紧地咬住了梁玉辉的右手臂。 见自己的妻子和宝贝孙子被疯狗咬伤,杨宗发的心提到了嗓子眼。他当即租车将他们送至金龙卫生院。 为他们接诊的是卫生院的工

2、作人员刘武。刘武对梁玉辉和杨鹏的伤口用肥皂水进行了冲洗,并为他俩分别注射了一针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还为梁玉辉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祖孙俩在金龙卫生院门诊部住院观察了三天。自当天至当年的 9 月 22 日,梁玉辉和杨鹏均在金龙卫生院接种了 5 针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共花去医疗费 1777 元。 梁玉辉和杨鹏第一次注射疫苗后,金龙卫生院向他俩发放了怀化市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卡 。其中梁玉辉的接种卡主要载明:咬伤的部位为“上肢” ,咬伤的程度为“齿印并少量出血” ,疫苗剂型为 “水剂”,生产单位为“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等。 同年 9 月 25 日,梁玉辉出现发烧、血压升高、怕光、怕水等症状,被家人送

3、往会同县人民医院医治。次日上午,因医治无效不幸死亡。该院对梁玉辉的死亡诊断为:1.狂犬病,2.高血压病,3.呼吸循环衰竭。 丈夫状告医院 医生有错应赔偿 杨宗发满怀悲痛处理完妻子的后事,总觉得妻子死得有些冤,因为妻子被疯狗咬伤后,马上到金龙卫生院注射了疫苗,整个防疫过程是严格遵照医嘱进行的。那么,妻子的死亡是疫苗的质量问题,还是防疫措施的差错,亦或两者兼有? 2006 年 3 月 24 日,杨宗发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妻子梁玉辉是在被告金龙卫生院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后因狂犬病发作身亡的,要求金龙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 7.5 万元。 法官巧手调纠

4、 医患双方互谅 2007 年 4 月 12 日,会同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就金龙卫生院为梁玉辉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针锋相对,争论激烈。 杨宗发认为,金龙卫生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梁玉辉接种疫苗的刘武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属于无证行医。为了证明此点,杨宗发向法庭提交了会同县卫生局 2007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金龙卫生院刘武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书面证明。二是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时间和数量注射疫苗。他指出,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在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使用说明书的“ 用法与用量” 中明确交代: “一般咬伤者于 0 天、3 天、7

5、天、14 天、28 天各注射本疫苗一剂,共 5 针,严重咬伤者,应按上述方法注射本疫苗,于 0 天、3 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于 0 天注射本疫苗的同时,用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浸润咬伤局部和肌内注射”,金龙卫生院经诊断,认为梁玉辉属于“严重咬伤者” ,虽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于“0 天 ”为她注射了抗狂犬病血清,但总共才给她注射了5 针疫苗,没有同时按说明书的要求分别于“0 天、3 天” 对她注射加倍量疫苗。 金龙卫生院为了反驳杨宗发的观点,向法庭提交了刘武 2005 年 3 月经会同县卫生局培训“预防接种” 科目合格的证书,以及该局 2005 年 1 月聘用刘武为金龙卫生院防疫专职医生

6、的文件,证明刘武为梁玉辉接种疫苗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非法行医。同时,该院承认其没有按要求于“0 天、3 天”为梁玉辉注射加倍量疫苗,但认为此点疏忽并未构成医疗过错。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就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应的责任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在未经专家进行科学鉴定的前提下,原告不能武断地认定被告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梁玉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同时,金龙卫生院认为,依现有医疗技术条件,接种任何疫苗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不发病,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亦如此,其在发放给梁玉辉的接种卡中,已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告知。 尽管原、被告双方分岐较大,但经主审法官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金龙卫生院赔偿杨宗发损失 1.85 万元;杨宗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月 12 日下午,杨宗发收到了会同县法院转交的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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