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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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全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加强与地方环保局之间的友好往来,协调与地方的环境污染纠纷。接待上级环保部门对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3、负责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证件及证件年检工作(土地证、环保达标证、排污许可证等)。4、负责集团公司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5、组织全集团公司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的研发和推广、应用。6、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监理制度。7、组织对集团公司重点耗能耗水设备、装置、系

2、统的监测;督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8、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提供环境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帮助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9、组织、指导全集团公司环保宣教工作,推动职工参与环保、支持环保,共建绿色家园。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总 则为进一步增强职工的环保意识,健全我公司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各级环保人员工作责任制分管矿(厂)长职责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第二条:适时召开年度环保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各时期

3、的环保工作、任务,表彰对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落实治理资金。第四条:加强与地方环保局之间的友好往来,协调与地方的环境污染纠纷。第五条:接待上级环保部门对各自矿(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环保科长工作职责:第一条:在分管矿(厂)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二条: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环保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集团公司、矿(厂)有关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各时期的环保工作任务。第三条:组织制定矿(厂)各时期的环保工作计划。第四条:组织检查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五条:组织并参与各类环保治理工程的验收。第六条:加强同地方环保局

4、的业务往来。环保员工作职责:第一条: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环保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好各项环保工作。第二条:按时参加各种环保工作会议或培训。第三条:积极进行环保治理工程的手续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申请与准备。第四条:组织和开展各大环保节日期间的宣传与教育工作。第五条:负责组织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编制,积极参与实施和考核。第六条:做好各种台帐管理,按时上报各种报表与材料。第七条:迎接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检查。第八条:总结全年环保工作,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考 核第一条:因个人工作不力,致使环保工作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开展,不得参与年底环保先进个人的评比。第二条:因个人工作失职,给矿(厂)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调离环保工作岗位,并处以 200 元5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条:以矿(厂)考核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年底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第二章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奖惩制度第一条:每年年初,环保科要根据集团公司与矿(厂)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制有关内容,结合各自矿(厂)实际,及时制定出本矿(厂)与科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有关细则,报分管矿(厂)长审批。第二条:每年在集团公司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后,由主管矿(厂)长主持召开各自矿(厂)环保工作年度会议,并与所辖各基层单位行政主管签订矿科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同时进行上一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奖惩兑现。环保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矿(厂)与基层单位各一份。如签字人在

6、考核期间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责任。第三条:经营管理部、环保科共同负责矿(厂)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对按质量、按时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免收排污费额度情况予以嘉奖。第四条:对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分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占 60%,下半年占 40%。第五条: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 90分以上(含 90 分)为先进单位; 8090 分(含 80 分)为良好单位; 6080 分(含 60 分)为合格单位;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先进单位奖励 1000 元,良好单位奖励 600 元;不合格单位罚单位负责人各 100 元,奖励费用从矿奖励基金中列支,罚款从被罚款单位

7、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六条:环保科每年初将考核结果和奖惩资金计划向矿领导汇报,由矿领导根据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细则要求,进行奖惩兑现。第七条:环保科认真整理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做好集团公司与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自查,并在 12 月 15 日前打印上报。第三章 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的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具体负责,经营管理部、供应处等单位协助执行。第二条:矿(厂)环保科根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现状,及时制定下一年度污染治理环境工程计划,并向矿(厂)领导汇报,落实好治理资金,并把好技术关,协助领导做好各类环保设施的订购。第

8、三条: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环保治理工程(含扩、改、迁建)必须按有关规定由经营管理部、纪委、环保科等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并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预审。第四条: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应积极进行方案比选,由经营管理部、纪委、生产技术部、环保科等单位共同确定最佳方案;有条件时应进行招、投标。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规范环保市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应强化环保技术市场管理,杜绝无证单位在我矿承包环保工程和经销环保产品: (1)、凡在各自矿(厂)范围内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和经销环保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参加招、投标和方案比选等承接具体环境治理工

9、程业务前,都必须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接受资质审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2)、凡在各自矿(厂)范围内销售环保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并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出具国家和省级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含临时证书)和集团公司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产品销售(生产)资质注册证书。第六条:凡因把关不严,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质量事故,给矿(厂)带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100500 元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取消当年该单位的环保评先资格。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凡是对各自矿(厂)及周围农村环境有影响或破坏的新、改、扩

10、、迁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报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 时” 制度。第二条:工程建设、设计、管理、监督单位应如实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提供工程建设总投资、建设规模、设计与施工单位、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填写相应的环境影响报批表格草表。第三条:环境保护处自接到各基层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到吕梁市环保部局办理各类环评报批相关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第四条:对末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财务处不予以拨款,供应处不得提供材料和采购设备,并由党委(政治)工作部电视台进行曝光。第五条: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

11、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努力减少和降低污水、粉尘、噪音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接受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因施工而遭到破坏的环境面貌。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各矿(厂)环保科要及时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和吕梁市环保局批准,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不经试生产而私自生产引发的相关环境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第八条:经试生产运行验收合格后,各矿(厂)环保科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和吕梁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经上述环保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2、做好相关台帐。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情况给予 2002000 元的罚款。第五章 环保设施运行及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矿(厂)环保科负责制订完善的环保培训制度,职工学校落实好教员、教材和教学场所,确保全矿(厂)技术员以上干部、环保设施操作职工都能不定期地参加环保知识业务培训,做到熟悉环保设施工作的基本原理和特性,并持证上岗。第二条:环保科和党委(政治)工作部要有效利用电视台等进行宣传,不断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职工的环保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以切实做好各自矿(厂)环保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设施的高效运行。第三条:经矿(厂)、上级环保部门联合

13、验收合格后的环保设施,一经移交使用,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出完善可行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进行严格执行和考核,确保环保设施的高质量、高效果运行。第四条:环保设施因机械或意外事故需停止运行、进行检修而向外界排放污染物时,应及时向矿(厂)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书面或电话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污染发展变化情况,而采取相应措施减以少污染物排放。第五条:如因人为因素或责任感不强,造成环保设施停运或损坏,为了逃避处罚而不进行汇报,导致污染事故和罚款的,其后果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六条:各环保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四率” 达到 95%以上。第七条: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14、由矿(厂)环保科和经营管理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矿(厂)年底先进评比和奖罚的依据。第六章环境保护档案及环境统计管理制度第一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由各自矿(厂)档案室和环保科进行双重管理,原件由矿(厂)档案室留存,环保科留存复印件。第二条:环保科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配备档案柜,及时入档并妥善保管本矿环保档案、资料。第三条:环保资料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分类管理环保资料,要求目录、索引、资料名称条理清晰,查找方便。第四条:重要且使用频繁的环保资料要归档两份。第五条:环保文件自接收之日起,建档保存。重要的文件复印后保存,原件上交各自矿(厂)档案室存档。第六条:月报表、季度报表、各类工

15、作总结和计划、排污申报、污染治理等环保材料要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地方环保局,一份上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一份及时存档。第七条:环保档案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同时做到帐卡相符、表面清洁、数据精确。第八条:严禁个人私自保管环保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对外借阅。确需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且保证不得复印和外传,并及时归还。第九条: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环保材料,应从严掌握。原则上 35 年销毁一次,并列出销毁清单,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矿领导安排监毁人员,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第十条:凡违反该规定,造成环保材料丢失或造成环保机密外泄者,依据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的环保评先资格。第七章排污申报及许

16、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环保科负责矿(厂)排污许可证和每年一次的排污申报工作的开展。第二条: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应在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的指导下进行。第三条:环保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县环保局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举办的排污申报培训班,并积极收集整理各自矿(厂)环境污染具体资料,及时进行排污申报或提出变更的申请。第四条:环保科在对全矿(厂)排污状况合理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排污申报表和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必须用纯蓝或碳黑墨水钢笔如实填报,数据准确合理,书写工整、清晰,且不得随意涂改。第五条:环保科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应全面分析矿井的污染现状、近期发展、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污染物的消减措施和方案,向地方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第六条:环保科应按照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总量。 第七条:排污申报工作经上级环保部门核实、批准后,环保科要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进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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