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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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一、申报材料1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已提交的,免交) ;6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交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发船舶国籍证书) ;8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三、承诺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四、办事环节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五、收费依据和标准1依据:价费字1992191 号;苏价费1995第 335 号2标准:证书工本费:大号证书 100 元;小号证书 50 元。 附件:船 舶 所 有 权 /国 籍 登 记 申 请 书镇江市地方 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名称 镇江市船舶检验局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 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 (盖章) 20年月日中文船名 镇江船检0001 英文船名 ZHEN JIANG CHUAN JIAN 0001 曾用名 镇江海事0001 船舶识别号 CN27022006 初次登记号 270205006666 船检登记号 2005L2196 船舶呼号 IMO编号 MMSI码 取得所有权日期 2012年8月1日 船籍港 镇江 原船籍港 南京 航行区域 A级 船舶种类 公务船 船体材料 钢质 船舶价值 800000元 建成日期 2005年6月6日 造船厂名 南京市船厂 造船地点 江苏南京 改建日期及地点 镇江市船厂 /

4、 江苏镇江 尺度总长 30.15 米;型宽 5.05 米;型深 1.95 米吨位总吨 95 ;净吨 60 ;参考载重吨 130 主机种类 内燃机 ;数目 1 ;总功率 99 千瓦推进器种类 螺旋桨 ;数目 1 车位 箱位 客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镇江市船舶检验局 / 镇江市长江路7号 联系电话 859560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 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 / 镇江市 联系电话 8336 船船舶共有情况:非共有船舶者 或 甲占50%,乙占30%,丙占20%.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年月

5、日备注:申请换发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申请时填写)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应交 已交一一一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一一一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一一一 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一一一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一一一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 ,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一一一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一一一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一一一 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

6、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一一一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十)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十一)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十二)4 吋或 5 吋船舶照片 4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艉 1 张;补发证书时正横 1 张) (十三) (临时)国籍登记附送材料应交 已交(一) 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

7、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三)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五) 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六)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光租外国籍船舶) (七)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 (光租外国籍船舶) (八)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九) 船舶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 (十)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其复印件 (异地建造船舶) (十一)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

8、二)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十三)4吋或5吋船舶照片3张(正横1张、侧艏1张、正艉1张)(适用于办理临时国籍)(十四)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0填写说明: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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