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契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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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存款:契约性质、微观结构与产品设计摘 要:传统的银行理论是在给定存款契约的条件下开展研究的,而很少深入分析存款契约的特殊属性、存款产品的微观结构和存款契约设计等重要问题。本文以存款契约为分析对象,从五个方面研究存款契约特殊的契约性质,剖析存款产品特有的微观结构,并从权利与义务对等、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存款公共职能及其保护三个角度探讨存款契约的设计机制。本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存款产品设计思想、设计方法的认识,对我国银行存款产品创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契约;产品设计一、引言建立在外生性融资契约假设基础上的早期公司金融理论主要从企业角度研究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债权人利益保护等

2、问题,而忽略了研究融资契约本身的微观结构与契约设计机制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随着基于内生性融资契约假设的证券设计理论的发展,以最小化契约无效性为研究重点的债务契约条款与机制设计成为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与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不同,证券设计理论不是考察企业如何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来降低各种证券持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考察证券本身应如何来规定从而达到平息利益冲突的目的。 ”(张鹏,2003) 。20 世纪 90 年代后,证券设计理论取得长足发展,如债权人绝对优先权违背与证券定价的研究(Longstaff&Schwartz,1995) ,策略性债务偿还行为对证券价值影响的研究(Anderson&S

3、undaresan,1996) ,Fan&Sundaresan (2000)的重新谈判机制对证券价值影响的研究等等。但相比之下,证券设计理论对存款契约的属性、微观结构与设计机制的研究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传统的银行理论侧重于在给定存款契约的条件下研究存款的经济功能、银行的作用和银行经营管理等问题,前者如研究存款派生、存款与挤兑、货币供给与经济的关系、银行作为存款人代表监督借款人、银行作为信息中介等;后者如银行资本管理、银行资本结构与银行公司治理、不同筹资方式的成本、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关于存款产品设计问题,Diamond 和 Dybvig(1983)从存款人跨期效用均衡角度研究了银行

4、作为流动性提供者所面临的挤兑风险与防范,分析了存款契约在平滑消费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特殊作用,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利率水平。PingLin(1996)运用Diamond 和 Dybvig(1983)的基本模型,用一个连续的代理人类型代替 DD(1983)仅有两种类型存款人的情况,在允许存款人从账户里提取任意金额的条件下,通过分析有附加随机折现因素的特定偏好的效用函数得到活期存款契约利率具有非线性的特征,即利率随存款余额的变动而变动的结论。他认为银行设计出利率与存款余额依存而且与提前支取额负相关的存款契约,有利于诱使存款人真实显示其类型(是有耐心的还是没有耐心的) ,非线性收益存款契约

5、是更具有风险共享的契约。该研究部分地解释银行支付高余额存款人较高利率的原因。Lefebvre(1986)从存款人效用最大化角度讨论了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银行两种情况下金融中介解决风险转移,以及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最优风险分担契约问题。他发现当银行风险中性时,存款人通过选择固定利率使其效用最大化;在银行风险厌恶情形条件下,最优存款契约的利率函数的倾斜程度与存款人的风险厌恶程度负相关。Motley(1983)运用功能成本分析法,研究银行不同存款产品和存款服务定价问题。Cohen(1970)指出交易活动对存款量的比率因存款人不同而不同,甚至同一个存款人的比率也因时间变化而变化。他在银行的利润为零的假设条

6、件下,通过模型解释了活期存款隐含定价法与存款账户余额的关系。Mitchell (1979)研究明晰利率和支票服务隐含利率定价问题。Shaffer(1984)2利用 Charles Wilson (1977)的方法研究银行收取服务费的问题,他认为银行对于签发支票次数/存款余额比率较低的客户收取的账户管理费应该比签发支票次数/ 存款余额比率较高的客户更低,以留住存款余额较高的客户。Calomiris 和 Kahn(1991)认为银行通过赋予存款人清算银行的权利来获取活期债务,而且活期债务具有激励相容特点。Villamil(1991)认为银行存款契约的收益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收益无关,并且存款者提款时

7、不需要事先通知银行。另外,破产(或验证)程序是最优存款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Urs W.Birchler(2000)研究存款在银行破产中的优先权问题,他发现债务契约减少了投资者在信息收集上的社会浪费,并讨论和回答了为什么银行债务优先权的法律标准化要优于私人的双边契约。Kaplan(1996)认为银行与存款人签订包含对提前支取的存款人给与惩罚的契约是必要的。综上所述,现有存款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利率定价问题,而从契约角度对存款的微观结构、设计机制、存款契约不稳定性的内在根源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仍然研究不足,从而难以形成指导商业银行设计和创新存款产品的思想和理论。拉斯沃因和汉斯韦坎德(2003)指出 “契约

8、分析对于理解金融中介和金融制度的其他基本特征,提供了一把开启未知的钥匙。 ”那么,从契约角度来看,银行存款产品是由哪些“零件”构成的?这些“零件”通过什么机制连接在一起而形成激励相容的存款契约或存款产品?银行向小额存款人征收账户管理费仅仅是为了弥补成本吗?为什么美国银行业存款产品多,而我国存款产品少?本文以存款契约为研究对象,在契约理论框架下分析并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分析存款契约的特殊属性,然后剖析由这些特殊性质决定的存款契约特有微观结构,最后分析存款契约的设计机制。二、存款契约的特殊性质存款契约表明了存款人将资金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具有债务契约的权利

9、与义务对等性、债务履行的强制性、不完全性等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融资契约的特殊性质。正是这种特殊属性,才导致了存款契约具有不稳定性以及存在与其他融资契约不同的微观结构和设计机制。(一)存款契约是非标准化契约。一是存款账户(除可转让大额存单外)都是记名的、甚至是实名制的;二是为保障存款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占,存款账户需要设置密码,并且存款人执行权利时有时需要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三是存款需求和动机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风险偏好、存款数量、存款期限、流动性需求的时间与数量等是不完全相同的,使得契约内容具有差异性。这些决定了存款契约总体上是因“人”而异的,难以将其“标准化” ,并导致存款契约不可转让

10、或不可交易。 1(二)存款契约总体上是一种不可转让性契约。 2从交易成本来看,由于存款契约是非标化契约,导致对契约的甄别成本高(如存款凭证相关信息真伪的甄别)和搜寻成本高(难以寻找恰好与契约一致的买方) ,这使得存款契约交易困难。从交易方式来看,即便存款人“出售”存款契约,但存款契约存在的基础-“资金交易”记录保存在银行的账本上或计算机里,存款账户上存款数量的变动都必须通过银行才能完成,存款人自己在存单或存折上的变动是无效的。因此,契约非标准化导致的交易费用高和缺乏交易渠道使得存款1 这里所说的转让是指存款人将存款契约卖给他人,即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行为。尽管 20 世纪 80 年代后美国的货币

11、统计体系中,活期存款等纳入“交易账户”范畴,但该范畴下的“交易”是指作为交易媒介的意思,而不是指活期存款账户等本身可以作为交易对象。2 部分创新性存款产品有例外,如大额可转让存单,但占比很小。因此,存款契约总体上是一种不可转让性契约。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人通过活期存款签发支票支付给别人并不是将活期存款卖出。同样,存款人因某种原因将存单或存折交给别人并告诉其密码让别人取款以抵消债务的行为也不是买卖存款。3契约不可转让,而存款契约不可转让与存款人不确定的流动性需要将产生冲突。(三)存款契约对债权人是一种软约束性契约。郑振龙、林海(2004)提出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中隐含着期权的观点并研究隐含期权的定价,

12、但没有深入讨论为什么存款契约需要赋予存款人取款的期权。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存款契约是一种软约束性契约:一方面,存款契约签订后,银行得到资金使用权,但是它对商业银行的真正价值取决于客户对自己出让资金承诺履行的程度,包括出让资金的数额、出让时间的长短。也就是说银行得到的资金使用权是建立在客户对资金自由使用的基础之上的,而银行对客户自由使用资金权利的保障则体现在无条件偿还本金的承诺上。存款人对资金拥有最终所有权使得存款人可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契约关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仅在债务到期时必须履行债务,而且即使债务未到期也必须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货币存入银行时得到的(远期)对价是银行按约定交付本金

13、和利息,以及证明这种约定的凭证-存单或存折。从存款人角度来看这既是一种资产形式的转换,同时也是流动性的转换。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实现其流动需要的渠道不外两种,一是通过市场转让债权并获取流动性,二是通过债务人赎回的方式获得流动性。由于存款契约的不可转让性使存款人的流动性反转或者说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保险不能是存款人通过将存单或存折在二级市场“卖给”他人,而只能是通过反向“卖给”银行(即银行按面值不定期赎回)来实现的。由于存款契约的不可转让性,为了满足存款人流动性需要必然要求存款契约设置“客户对资金具有随时的索取权”- 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债务类契约的权利安排,从而导致存款契约是一种软约束性契约。 1这是

14、存款契约不同于债券契约的重要方面,也正是存款具有内在不稳定性的根源。(四)存款契约是与“存款相关”服务不可分的契约。存款契约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关于“资金交易”的契约,但是与其他融资契约不同的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既提供产品(如存款) ,又提供“存款相关”服务(如转账、查询、取款等) 。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资金交易”与“存款相关”服务具有不可分性,正如 Cohen(1970)所说的那样“活期存款不是作为与银行其他产出不相关的单一产品而被销售,它们需要与存款服务捆绑在一起,例如银行账户维护、借记和贷记账户项目等。因此,我们可以说银行是捆绑式地销售存款与交易活动。 ”以存款业务为例,我们把存款看作银

15、行的“产品” ,这种产品为银行带来可用资金,是银行的负债。而把与存款相关的签发支票、柜台与 ATM 取款、查询、账户维护等看作银行的“服务” 。就“存款产品”与“存款服务”的关系而言, “存款服务”是附加于“存款产品”的或者说存款服务是从存款产品衍生出来的,没有“存款产品”就没有“存款服务” ,而好的服务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尽管“资金交易”与“存款相关”服务具有不可分性,但两种交易的定价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价格主要由供求决定,而后者则主要由成本决定。 2(五)存款契约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与需要第三方治理的契约。存款契约不仅涉及到银行与存款人双方,还因为存款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与政府或存款保险机构有关

16、。一方面,存款是货币的重要形态,发挥着价值尺度、储藏手段、流通手段的职能,因此,存款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另一方面,基于存款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已经被广泛认同是银行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支付结算服务毫无疑问同样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说明存款不仅是存款人的一种资产,而且还是一种公共产品。 3而这些公共产品得以消费的前提是有人愿意保存(活1 Calomiris 和 Kahn 认为如果没有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存款人就没有监督银行的激励。正是因为赋予存款人自由提款权才使得市场纪律得以发挥作用,从而促使银行更审慎地经营(见 Calomiris 和Kahn,1991)。2 基于“资金交易”与“金融服务交易”差异性的考虑,花旗银行等银行的利率定价与服务定价采取分开,而不是“打包”或将两者合并定价的方式。4期)存款在银行体系中。但是存款人对银行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导致存款人自动执行的预期,以存款契约签订为界,存款人和银行缔约前,对银行能够保障其流动性需要的甄别成本是十分高昂的;而在存款契约签订后,存款人对银行可持续地保障其流动性需要的甄别同样是不可执行的,甚至只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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