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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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贷款通则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注册地在阜阳市并依法取得专利证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

2、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2.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10 年,使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 5 年;3.授予的专利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一,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4.该专利不得设计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二)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2.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3、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充足的还本付息

3、的能力;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贷款人其他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贷款用途: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和贸易融资。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贷款额度:发明专利权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30%,使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 20%,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超过10%。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单户不得因此超过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也不得超过本行已核准的综合授信额度。第八条 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

4、序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拟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及复印件;3.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有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6.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专利权使用情况及专利权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相关机关查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的,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贷款有权审批部

5、门审批,超权限的提交总行贷款授信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 贷款授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应逐项落实授信条件,对已落实各项授信条件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送阜阳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总行权证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后由总行放款中心进行放款。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第十五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转移或者其他

6、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应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影响专利权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经多次催收无果,贷款出现风险,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生风险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已质押的专利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偿还借款本息,有剩余金额的退还给借款人,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对不足金额向借款人继续追偿,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第十八条 因专利权质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阜政办20095 号)有关规定申请补偿。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专利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费、登记费用、公证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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