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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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供血机构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思考贵州省安顺市中心血站 周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并于 2010 年 7月 1 日起实施,采供血机构的责任突显于公众视野,所有的血液工作者和血液工作的管理者都应严慎思考肩上的担当。血液工作所执行的法律、规范、标准是否经得起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拷问?是否经得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抨击?是否经得起无孔不入的媒体爆炒?笔者是一点都不敢乐观的。我们执行的法律、规范、标准写得让人非常愉快,而我们工作的现状和行为离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用时髦的话讲叫做“写了的没有做” ,其实就是执行力不 够、不落实。这就导致了我们将在法律面前无条件被问责,假如遇有血液纠纷,官司将不

2、打自输,照责赔付。现仅以血液的集中检测为例浅述我们行为的缺失,抛砖引玉,旨在引来更多的、清醒的、冷静的、细致入微的思考。血站管理办法将血液的检测职责归属于省级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是没有血液检测职责的。我们的现状是只有部分省、市真正做到了血液的集中检测,全国范围内的相当大部分中心血站仍然认真履行着本不属于自己的血液检测职责。从法律的角度讲,超越职责范围的行为是不管正确与否都要直接埋单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十六项行为要受问责及处罚,其中第三项就是:“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检测的。 ”这个资格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14.1 里进行了规定和描述:“开展血液检测业务的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必须获得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审核合格证书,请注意是必须获得。今年是血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实施的第五个年头,五年了有哪个血站获得了哪个部门颁发的哪个证书?这些问题长期不落实到位,血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出台的前瞻性、预见性、可操作性和水平就要受到质疑,其权威性就大打折扣了。故而那些没有实施血液集中检测的省、市,应加速并限时建立集中检测实验室并实施血液的集中检测。卫生行政部门更应该把那个审核合格证书的事情当当真,不能光写不做,光说不炼。黑字落在白纸上,土话叫把柄,法学叫证据,却留给了司法,留给了媒体,留给了社会和公众。这件事情急得很,急事必须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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