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合同书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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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合同书甲方: 乙方: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长沙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旺江路道路路基工程三标段的正常生产与生活,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知识。 二、乙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政策生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望城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 3 个月内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在产后 3 个月内首选结扎。 三、乙方每年

2、两次(即按计生年报统计口径的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包括结扎未满一年者)自觉到望城县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每年一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 在孕情检查(查环查孕)时一并进行 ;结扎满一年以上的,乙方要每年一次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照治。 四、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避孕节育手术费,以及支付乙方每年两次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的部分费用。五、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若发生意外妊娠的要及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为其支付补救措施的部分费用。 六、本合同中乙方指本单位的女性干部、职工。 七、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 49 周岁止。 八、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终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或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甲方除责令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并按照望城县相关规定给予乙方行政处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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