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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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设立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可使用额度内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资助。第三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以及文件保管等具体事宜。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均可申请资助,属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和行业

2、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第五条 资助范围:前一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 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2利的部分费用(以专利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准)。第六条 资助标准:(1)通过 PCT 途径申请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 万元人民币/项,国家 阶段资助 1 万元人民币国/项;(2)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的,资助 2 万元人民币国/项;(3)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的,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资助 5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提交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中关村企业信用等级证明:ZCBB(含)以上深度征信报告;(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提交法人资格证书;(3)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4)国外专利申请文件:通过 PCT 途径申请的应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五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缴纳有关费用的凭据。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和缴纳3有关费用的凭据。(5)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 PCT 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帐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帐单。以上

4、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帐单复印件还需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第八条 自资助申请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要件欠缺的,通知申请单位在一周之内补充完整,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第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1)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2)未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的;(3)已获得政府或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4)申请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文件和费用凭据的;(5)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第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涉及专利申请各方协商一致,可予以资助:(1)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国外专利的;4(2)国外专利申请人与费用单据体现出的费用支付人不一致的。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即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骗取的资金将如数追回。第十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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