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人民法院案卷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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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人民法院案卷材料依据【颁布日期】2002.11.15 【时 效 性】有效【实施日期】2002.12.07 【分 类 号】113201200204【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民事总类【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

2、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

3、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阅卷单格式人民法院阅卷单 阅卷人 (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借阅册数 归还册数 阅卷时间 法院工作人员签注 注:案卷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应当由收卷人在签注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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