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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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论文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 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 强政府职责,加大 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 污染防治法,从而 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 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

2、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 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 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 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

3、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 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 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

4、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 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 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 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

5、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 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 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 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

6、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 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 ,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 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 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 发达国家均 为75%85%; 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

7、0.8;生活用水浪费严 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 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 责任和权力

8、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 水污 染防治政府有责” 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 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 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 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 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 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 证、鼓励、

9、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 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 、“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 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 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 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

10、理,减少水 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 时启动,保证排放的 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 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 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 场中的“比较优势 ”;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 污染,提高了生 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

11、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 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 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 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 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

12、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

13、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 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 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 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 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 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 “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2欢迎到访: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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