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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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南石油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 号) 、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发200216 号)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就业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毕业研究生系当年 7 月前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有关

2、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择业应履行协议、信守承诺、遵守法律、讲究道德。第六条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 ,地点在图书馆 C516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咨询及指导工作。第二部分 就业政策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毕业当年 5 月 31 日前,下同)向就业办报告毕业去向。第八

3、条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就业单位指定地。对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九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第十条 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就业办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学校不再推荐其就业。1. 就业协议书盖章生效后,未及时将其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交等方式通知就业单位,而被单位拒绝接收的;2.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

4、当理由超期未到就业单位报到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3. 报到后,不按单位具体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或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就业单位退回的;4. 在就业过程中,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被查出的;5. 毕业离校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6.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第三部分 就业协议的管理、领取、签订和流程- 2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求职择业应使用由研究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统一制作并盖有学院党委和就业办公章的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就业推荐表 (由学生自行填写好后打印并到相应部门盖章,详见附件 1) ,和统一制作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以下简称“就

5、业协议书” )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就业办各一份,实行编号管理(即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就业协议书编号,登记备案时以就业协议书编号为准) 。毕业研究生进行就业时,只能使用自己对应编号的就业协议书才有效。另对已毕业的毕业研究生,自毕业之日起,学校原则上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代表、就业办三方签章或签字方可生效,否则协议无效。以下两种情况视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生效: 1. 经双向选择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协议书已被用人单位填写或带回单位,研究生就业办公室随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认为该毕业生为有效就业。2. 凡自愿参

6、加用人单位的笔试或面试选拔后,被单位选入录用名单,学校将认为该毕业生为有效就业,随后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办统一发放,且每名毕业研究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未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并由相关毕业研究生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若因保管不善遗失协议书者,学校不再补发,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与就业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由毕业研究生和就业单位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涉及方签字盖章生效,其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第十六条 就业

7、协议书的领取和签订流程如下。3. 由就业办统一发放至班级,毕业研究生根据自身对应编号统一到班级处领取就业协议书;4. 毕业研究生(甲方)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5. 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及意见,并盖章;6. 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加盖公章。若毕业研究生若已确定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就业办亦可盖章,但必须在就业协议书首页和意见栏中注明“同意到 XXX 单位工作” ;7. 毕业研究生将甲乙双方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一份)报就业办备案;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研究生务必在制作就业派遣方案前将协议书交至就业办,未上交就业协议书的视为未就业,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第十七条 就业单位没有自主人事

8、权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第四部分 其他就业方式和未就业第十八条 通过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方式就业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1. 毕业研究生直接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 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3. 毕业研究生考取博士或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3 -4. 毕业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工作;5. “三支一扶”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等各类国家项目。第十九条 对没有就业意向或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视为未就业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通过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

9、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就业办。 (如:博士后进站的应有单位出具的进站通知书,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有报考单位发放的调档函)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其户口、档案等材料原则上转入其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五部分 违约及改派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或毕业研究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支持毕业研究生违约。毕业研究生向就业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行为属学生个人行为,其相关所有事宜由学生自行与就业单位协商解决。对于违约后需要补领就业协议书的研究生,需要填写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就业违约补领

10、协议书申请表 (详见附件 2) ,并经研究生学院主管就业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第二十四条 改派系指毕业研究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毕业研究生自动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学校允许该生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并重新派遣改发新就业单位报到证,但改派期限为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期限一律不予以改派。第二十五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因申请论文延期答辩或答辩未按时通过而造成就业协议不能执行的,就业办不将其纳入就业派遣计划,由毕业研究生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在该生履行相应违约责任,并取得原就业单位解约函后,可向就业办提交参加下一届就业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

11、的硕士毕业生需在报考前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已就业硕士研究生考博申请表 (详见附 3) ,原则上已经签约的毕业生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若有特殊原因确需报考的毕业生应由学生本人告知用人单位,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方可报考(用人单位同意报考需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或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同意报考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七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已取得该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书面材料(以下简称“解约函” )的,经其申请且就业办同意,就业办可在其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后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前返回就业协议书者,学校按新就业单位派遣;若其在学校制定就业派遣方案后

12、但在毕业前取得该单位解约函,经其申请且就业办同意的,就业办参照改派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下述两种情况可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1. 已考取博士未读,或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未进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取得录取单位或进站单位同意其不入学或不进站的书面材料后;2. 因故出国(境)未成行的毕业研究生持相关证明材料。- 4 -第二十九条 对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研究生,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就业协议书(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函)向就业办提出派遣申请。第三十条 申请改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 原签发的就业报到

13、证;2. 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或有关材料(回原籍报到的除外) ;3. 被新用人单位接收或录、聘用的证明或有关材料(回原籍报到的除外) ,材料中应注明该单位地址及邮编、户口迁往地址、档案转寄地址及邮编。4. 回原籍报到学生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5. 报到证改签申请 (详见附件 4) ,此表由学生自行打印提供,就业办盖章。6. 毕业研究生持以上材料到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陕西街 26 号附 8 号办理改派手续。第六部分 毕业鉴定、毕业派遣、报到及其他第三十一条 就业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4、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做出组织鉴定,组织研究生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此表在每年 5 月中旬下发各班级) 。第三十二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经核对无误后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导师要在思想上关心毕业研究生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毕业鉴定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按其毕业去向将其列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学校按此方案进行毕业派遣工作。第三十五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派遣离校前,必须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离校通知单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办完离校

15、手续后,将其交还就业办,同时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于七月初集中进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将通报就业单位。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毕业派遣后,由研究生学院档案室整理完所有档案资料并转至其就业单位指定地。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就业单位凭此证办理接收手续。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和规定及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西南石油大学招生就业处- 5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院二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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