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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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一、 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1、 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2、 学校内部工资分配方案3、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4、 岗位竞聘方案5、 各类人员岗位说明书(具体到每类岗位、每个岗位)6、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到每类岗位、每个岗位)7、 待岗人员安置办法8、 聘用合同、岗位聘任争议处理调解程序9、 在实施聘用合同中各项工作程序要求(主要环节的工作程序)10、做好人员聘用文档管理的若干要求(研究工作记录、与教职工签订各种协议的要求等)二、 总体要求和岗位要求11、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要求(体现在聘用合同中的独立成文的各项劳动纪律要求)12、学校各项工作主要环节的管理要求13、学校教职工公约、师德公约(教育教

2、学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与服务对象交往中的纪律要求)1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与服务对象交往中的纪律要求)15、教职工各类岗位要求(具体到每类岗位、每个岗位)16、教职工考勤制度 17、对各类岗位人员遵守岗位要求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18、做好人员违纪违规材料管理的若干要求(事实材料记录、研究工作记录、处理意见等)三、考核工作与评价机制19、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方案20、中层干部考核办法21、行政后勤人员考核办法22、教师绩效考核办法23、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考核办法24、教师基本功考核办法25、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办法26、骨干教师管理考核意见27、做好考核材料记录的若干要求四

3、、约束与鼓励28、教职工评优评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办法29、教育教学评比、展示、奖励制度30、学科骨干、优秀班主任认定办法31、鼓励教职工学习、培训制度32、职称评定实施办法33、做好评优、评先、职评等文档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五、奖惩与人员调整34、教职工奖惩制度35、学校人员选用、聘任条件及程序36、人员调整规定及程序要求37、奖惩争议解决办法38、奖惩与人员调整文档管理要求六、其它40、学校重点研究的人事工作事项41、学校重要人事工作决策制度42、学校重要人事工作决策文档要求43、学校劳动争议(信访)处理办法4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45、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汇编一、岗位设置和岗位

4、职责1、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优 化 教 职 工 队 伍 , 增强 学 校 办 学 活 力 、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 依 据 北 京 市 中小 学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制 试 行 办 法 、 朝 阳 区 中 小 学 聘 用 合 同制 试 点 意 见 和 朝 阳 教 委 第 五 轮 校 长 负 责 制 任 期 目 标 等 有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北 皋 中 心 小 学 聘 用 合 同 制 实 施 方 案 , 以 适应 市 场 经 济 对 教 育 的 要 求 , 更 好 的 发 挥 双 向 选

5、择 、 择 优 上 岗 用 人制 度 的 优 势 , 形 成 激 励 机 制 。一 、 聘 用 人 员 范 围 、 对 象1、 优 先 聘 任 我 校 正 式 教 职 工 。2、 根 据 学 校 需 要 , 由 教 委 批 准 , 在 区 内 外 其 他 学 校 和 社 会聘 用 有 合 格 学 历 、 德 才 兼 备 、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 不 含 工 人 ) 的 国 家正 式 教 职 工 或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国 家 正 式 教 职 工 。3、 根 据 学 校 需 要 , 由 教 委 批 准 , 聘 用 新 毕 业 的 师 范 类 及 其 他专 业 的 毕

6、 业 生 、 社 会 其 他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二 、 学 校 编 制 和 拟 聘 人 员 ( 附 件 1)三 、 聘 用 原 则1、 公 开 、 平 等 的 原 则 。 聘 用 双 方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签 定 聘 用 合 同 。2、 按 编 制 聘 用 原 则 。 校 长 根 据 教 委 人 事 科 对 我 校 的 核 定 编 制及 我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岗 位 设 置 等 情 况 , 在 所 聘 人 员 范 围 内 聘 用教 职 工 。3、 竞 争 、 择 优 原 则 。 从 我 校 实 际

7、 出 发 , 根 据 应 聘 人 员 的 思 想政 治 素 质 、 业 务 水 平 、 工 作 能 力 、 健 康 状 况 ,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 择优 聘 用 的 原 则 。4、 在 聘 用 人 员 范 围 、 对 象 上 , 坚 持 校 内 外 相 结 合 、 正 式 教 职 工 与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在 数 量 控 制 上 学 校 内部 教 职 工 的 聘 用 每 年 控 制 在 90%以 上 , 县 内 外 其 他 学 校 和 社 会人 员 的 聘 用 每 年 控 制 在 10%以 下 。四 、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定( 一 ) 、

8、 聘 用 合 同 签 定 的 原 则1、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定 , 必 须 坚 持 合 同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致 的 原 则 。 通 过 签 定 聘 用 合 同 确 立 聘 用 关 系 , 明 确 学 校 与 受聘 人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聘 用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即 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 。2、 凡 与 我 校 签 定 聘 用 合 同 者 , 即 为 我 校 聘 用 合 同 制 教 职工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依 据 岗 位 聘 用 方 案 及 操 作 程 序 签 定 岗 位 聘任 协 议 。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9、三 份 , 聘 用 单 位 两 份 , 受 聘 人 一 份 。( 二 ) 、 聘 用 合 同 签 定 的 程 序1、 校 长 、 党 支 部 书 记 由 教 委 按 有 关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规 定聘 任 、 任 命 。2、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聘 任 的 学 校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签 定聘 用 合 同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人 与 其 他 被 聘 人 员 签 定 聘 用合 同 。( 三 )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1、 经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共 同 协 商 , 根 据 受 聘 人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10、 性 质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至 三 年 。2、 凡 在 我 校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以 上 的 并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十 年以 内 的 正 式 教 职 工 , 其 学 历 、 身 体 状 况 、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能够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经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可 以 续 延 合 同 的 , 如 果 受聘 人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 学 校 可 与 之 签 定 无 固 定 期 限 合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起 止 时 间 是 自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至 退 休 之 日终

11、 止 。3、 受 聘 人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聘 用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4、 从 其 他 学 校 或 从 企 事 业 、 社 会 待 业 人 员 中 聘 用 的 新 教 职 工 ,试 用 期 为 六 个 月 ; 聘 用 的 新 大 、 中 专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为 一 年 ; 试 用期 合 同 或 见 习 期 合 同 期 满 后 , 根 据 其 工 作 表 现 情 况 , 由 学 校 决 定是 否 与 其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5、 聘 用 合 同 签 定 后 , 不 因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人 的 变 更 而 终 止 或

12、 解 除 。( 四 ) 几 种 情 况 的 处 理1、 无 效 合 同 。( 1) 、 无 效 合 同 是 指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聘 用 合 同 ; 采 用 欺 诈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聘 用 合 同 。( 2) 、 无 效 的 合 同 , 从 订 立 的 时 候 起 ,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确 认 聘 用 合 同 只 是 部 分 无 效 的 , 如 果 不 影 响 其 余 部 分 的 效 力 , 其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 聘 用 合 同 的 无 效 , 由 合 同 鉴 定 部 门 确 认 。2、 学 校 与 下 列 人 员 可 缓 签 聘 用

13、 合 同 :( 1) 、 个 人 行 为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的 教 职 工 。( 2) 、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 在 册 不 在 岗 的 教 职 工 。缓 签 条 件 消 失 , 学 校 则 按 本 办 法 及 时 确 定 与 其 签 定 或 不 签 定聘 用 合 同 。五 、 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解 除1、 聘 用 合 同 依 法 签 订 后 , 合 同 双 方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义 务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若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原 因确 需 变 更 时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14、 , 并 按 原 签 定 程 序 变 更 合 同 。 双 方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原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2、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 聘 用合 同 即 自 行 终 止 ; 受 聘 人 在 受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者 , 学 校 未 发 生 不 能续 签 聘 用 合 同 的 客 观 情 况 , 经 学 校 、 受 聘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续签 合 同 的 , 学 校 可 与 受 聘 人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3、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聘 用 合 同

15、 可 以 解 除 。4、 受 聘 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学 校 将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关 政 策 文 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1) 、 在 试 用 期 或 见 习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的 ;( 2) 、 严 重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或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 3) 、 故 意 不 完 成 或 因 个 人 能 力 而 完 不 成 教 育 、 教 学 任 务 ,给 学 校 教 育 、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 ;( 4) 、 不 依 法 执 教 , 体 罚 学 生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16、 ;( 5) 、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 影 响 恶 劣 的 ;( 6)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学 校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7)、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8) 、 受 聘 人 患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愿 从 事 学 校 另 行 安 排 适 当 工 作 的 ;( 9) 、 受 聘 人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任 工 作 的 ;( 10) 、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已 签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更 聘 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11) 、 受 聘 人 员 不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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