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卷扬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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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卷扬机产品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四月目 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7 审定与发证 .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9 收费办法 .710 附则 .7附件 1:建筑卷扬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8附件 2:建筑卷扬机产品企业必备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9附件 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0附件 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1附件 5: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

2、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28附件 6: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2附件 7: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331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以下简称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卷扬机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

3、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卷扬机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卷扬机为建筑和安装工程使用的由电动机驱动的卷扬机,包括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井架、门架) 、打桩机等配套使用的卷扬机。企业有多种型号卷扬机时则采取覆盖原则只取一个证。覆盖原则为:按额定载荷量覆盖,即额定载荷量大的覆盖额定载荷量小的;当额定载荷量相同时,按调速、高速、快速溜放、慢速溜放、快速、慢速的顺序覆盖;双卷筒覆盖单卷筒卷扬机。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

4、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2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

5、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 307 号邮政编码:410013电 话:(0731)8923872、8923870传 真:(0731)8910912负 责 人:龙国键 魏觉(8923991)联 系 人:王华斌 郑亿安 曾舜安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卷扬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卷扬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

6、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 307 号邮政编码:410013电 话:(0731)8923869、8923870、8923871传 真:(0731)8910912负 责 人:龙国键 魏觉(8923991)联 系 人:张清海 曾舜安 周润珈3 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 1) ;

7、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 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3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 按产品标准 GB/T1

8、995-2002建筑卷扬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合格的报告(包括被覆盖产品)复印件一式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4.1 要求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

9、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15 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

10、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4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见附件 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

11、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 24 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 4 )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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