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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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甲方(投资者):身份证件类型: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住所:联系地址:耳关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资金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号: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大厦(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

2、的质押式报价回购 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证会【2013】35 号) (以下简称“办 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 回购”是乙方将符合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 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 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 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根据办法 ,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现金;(四)深交所和中国

3、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报价回购通过深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下 称“交易系统” )进行交易。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 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 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 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 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 风险,接受本协议及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相关词 语的含义解释如下:基金专户:是指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试点办法 ,由基金管理公

4、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 作为份额持有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份额: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划分 的均等份额。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 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折算比率。自动续做:按照甲方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 乙方在初始委托到期日公布的报价,自动达成的下一期初始委托。初始交易:指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 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 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提前购回:指甲方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的购回交易。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

5、回购交易的质押券保管库。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 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报价回购到 期年收益率。提前购回价格:指乙方发布的报价回购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未到期报价回购:指 T 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报价回购,以 及 T 日之前完成初次交收尚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不包括 T 日未完 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指 T 日到期但未完成末次交收的 报价回购,不包括 T 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可用额度:指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

6、(1)质 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2)报 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指为乙方实时统计的乙方还可用于 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总金额。交易日:指深交所交易日。可自动委托金额: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中可用金额减去预约 取款金额和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第三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根据深交所及监管机关要求进行的资质审查,已阅读并理解报价回购业务的产 品资料概览 ,已充分理解报价回购业务性质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 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已

7、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托管;(二)开户期间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三)通过风险测评和证券市场认知程度测试;(四)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第四条 本协议签署且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 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 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甲方可参与报价回 购业务。第五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需待乙方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 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未通过乙方主体资格确认 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六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 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 管关系,不注销账户。本协议有效期间

8、,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 购交易的,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 方有权拒绝。第七条 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报价回购初始交易 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责任。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 乙方,乙方可直接对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 扣划资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如果乙方在交易时间内发现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乙方

9、有权 于次一交易日提前终止报价回购交易、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或不再 自动为甲方续做,乙方不向甲方支付透支资金额度的购回收益。乙方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权利拥有自主选择权。第八条 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 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 如深交所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安排向甲方收取相关 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第二章声明和保证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 内始终真实有效:(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

10、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 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三)甲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四)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交易及结算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五)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 风险揭示书 、 产品资料 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 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客户协议、 风险揭示书 、 产品资料概览 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 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 愿意承担

11、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 束。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 内始终真实有效:(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深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二)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 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乙方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及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四)乙方用以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 源和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 押

12、权利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一) 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 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 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 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 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 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三)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 回购交易。(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 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 理资金结算等事宜。甲方豁

13、免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 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 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 损失和法律后果。第三章质押物及质权第十二条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 应转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 账户。第十三条转入质押券保管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 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 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

14、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 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 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 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 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甲乙双方所有已成交但因未到期乙方尚未 履行购回交易义务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四条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 付的甲方不享有质权。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 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 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

15、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一)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 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 1。(三)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 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四)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率: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定为 1,利 率类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确定。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综合折算率= 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 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 产占比 x

16、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用类资产占比 x 信用 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 x 基金 专户份额净值 x 综合折算率)+100 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 公司公布的数据。(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 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条所述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标准券折算率进 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乙方认为需对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 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进行修改,乙方需提前 10 天在公司交易系统 或公司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在此期间如无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 为接受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的修改。第十六条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 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 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 不再作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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