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2890916 上传时间:2018-02-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

2、试;(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 6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第七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所服务的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注册登记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

3、明复印件;(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执业注册登记程序:(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登记表,并将打印的书面登记表,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给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负责审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登记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执业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协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由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生成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证券经

4、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第十条 证券公司向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按照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颁发给已完成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收回当事人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向协会提交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协会注销其旧证书,在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后,由证券公司为其颁发新的证书。证券经纪人更换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主动交回原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新的委托证券公司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由新委托证券公司为其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5、向协会进行相关人员执业信息备案:与证券公司终止委托合同;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或者职业道德的;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委托合同备案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委托合同延期。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执业注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备协会检查。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 年检第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十七条 年检的程

6、序是:(一)证券经纪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将年检申请表打印后提交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对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书面年检申请表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经纪人年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年检信息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假;(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三)不再符合本办法

7、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第四章 检查和惩戒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协会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不予受理;已经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的,注销其执业注册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登记申请。证券公司提供虚假的证券经纪人登记材料的,协会视具体情形给予其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证券公司委托未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被注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三)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执业注册登记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