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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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摘 要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中小学校对一定的责任对象特别是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依法承担的义务。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内容与认定标准在判断学校侵权责任方面有重要意义。其具体内容包括对物的危险的管理和控制,对学生的保护、教育等方面,且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知识、心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可以以法律规定、理性人的要求作为确定标准。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中小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到底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学者的讨论中有不同判断,而立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将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承担问题。本

2、文对于该问题的观点是适用过错原则,除非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其它原则。有关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牵涉到如何判定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这些是与现实紧密的问题,但同时也是各种理论争相阐述的焦点,而在目前的法律中却没有对此概念的描述。本文就学校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认为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应该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但损害来自第三人故意加害行为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什么类型的责任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但大部分倾向于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适用补充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对

3、补充责任的分析,综合对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侵权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的理解,赞同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制度。关键词:安全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ABS TRACT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s have the duty of caring about thestudents and otherS body or propertyThi s i s what we cal l ed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sduty of careThe contents of the duty of care and definit

4、e standard areimportant for schoolsliabilityThe concrete contents include the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safety、the protection and education ofthe students and SO onThe contents vary according to the age、knowl edge、mental of studentsThe defini te standard can be evaluatedby legal provision and the re

5、quirement of the rational person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s should burden the correspondinglegal responsibility if they violate thiS kind of careThe tort1iability doctrine is applicable in thiS paper,unless otherprinciples are adopted by the lawNow,for composing factors of1iability of tort,controv

6、ersies are not only focusing on how todetermin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ai d duty but al SO on the causal i tyof nonbehavior and the damageThese issues have close relation toIIIthe reality,but few of these actions are stipulated in the law,SO1 extent my suggestions about this issue in the paperAs fo

7、r thejudgment of causal i ty,the 1aw should adopt the theory ofcorresponding causal ityWhen the school violates the duty of care,and if the damage is caused by the third partyS intentional injury,many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school burdens the supplementalliability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upp

8、lemental liability and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iabilityS quality、liability principle、constitutive elements,1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adopt the unrealjoint responsibil ity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引言中国 18 岁以下在校青少年人数众多,分散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这一庞大人群的身心健康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近年来,在校学生受伤害事件频频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少案件诉之于法院。而对学校责任的认定成为焦点问

9、题之一。确定学校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学校的义务。中小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与判断标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学校责任的承担。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并不详细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涉及中小学校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一些省市自行出台的地方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等有许多不完

10、善的地方,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及理解极不统一,在诸多方面尤其是实务操作方面仍存有争议。相似事实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各不相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而目前理论界对中小学校义务的来源,责任的根据、归责原则、过错认定也缺乏深入一致的认识。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了整合,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与判断标准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所致伤害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就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责任形态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论述,以期推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期待能够以理论结合实际,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考,为解决这

11、一关乎学生、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难题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第 1 章 中小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1 1 中小学校的基本界定要分析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首先要对中小学校做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17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 19 条又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可见,在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中的主体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学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学校,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入学校以及其他专

12、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具体包括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包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广义的学校,除狭义的学校外还包括承担部分教育职能的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补习班、辅导班等。本文所指的学校是狭义的学校,且不包括教育对象一般为成年人的高等学校,也不包括网络学校、函授、电视等学校。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公办或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我国教育法第 31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确认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13、。学校是组织教育的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正确处理学校与社会关系的前提,有利于明确学校拥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乜 1 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把握学校享有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以及对其自身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学校的法律特征为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归结到法律上来说,就是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规定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时,都应考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执行的是公共职能。3 学校的公共性特点,本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质上是指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学校教育基于公共目的。其次,教育是社会主义

14、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极为重要的基础工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教育的社会性质和教育事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学校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教育事业的公益事业性质决定了学校具有公益性。1 2 中小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源于英国,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渐得以确立的。其含义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的义务,即原告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解释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

15、下,对原告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H1所谓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对一定的责任对象特别是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依法承担的义务。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但不仅是在校学生,还包括学校教职工及某些情况下进入校园或使用学校设旋的任何人。本文仅限于论述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中小学校的学生多是未成年人,在民法上

16、被视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较容易发生事故。未成年学生的突出特点主要反映在他们的生理和心理上。从生理特点上看,他们的身体正处在生长期、发育期,抵抗外界机械物理作用的能力脆弱且容易受到伤害;从心理特点上看,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在认知上,他们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十分有限,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识能力较差,无法充分认识所面临的危险及了解避免危险的方法;在情感上,3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小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他们的情绪起伏不定,表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在意志上,他们不具有坚定的意志品格,而且也不能形成稳定的、持续的信念。当然,这只是一般性的、总括式的大致描述。实际上,在未成年学生之中,不同年龄的学生的特点有时差别很大,例如,一个七、八岁的小学生同一个十五、六岁的中学生之间的心理差异、生理差异极大。同时,同年龄段的不同性别的学生之间,他们的心理上、生理上的差异也较明显。但是,不论怎样,未成年学生表现在心理上、生理上的发育成长性、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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