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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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具体操作流程(试 行)为顺利开展对违法排污单位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现场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做好采样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执法部门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见附件 1),逐级由现场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批,并随同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建议书(见附件 2)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见附件 3)移交法宣科。3.如对超标或超总量行为要进

2、行行政处罚的,现场执法部门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并经逐级审批后,附在处罚建议材料中一并移交法宣科,之后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4.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见附件 4)。5.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见附件 5)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见附件 6)。6.现场执法部门送达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7.排污者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现场执法部门备案。8.现场执法部门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后督察(包括

3、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整改方案情况以及排放情况等)。9.排污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现场执法部门备案。10.现场执法部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根据整改情况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见附件 7),并报领导逐级审批。11.如确认完成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自备案之日起解除。如确认未完成整改,由法宣科制作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见附件 8),由现场执法部门送达排污者。12.现场执法部门在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 30 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附件:1.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2.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

4、制生产建议书3.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5.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6.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7.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8.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附件 1: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 审批表编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 址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承办人: 审核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办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备注附件 2: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建议书当事人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实施限制生产措施如下:限产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年 月 日起草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附件 3: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建议书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6、防治法第九条及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张家港市环境监察大队年 月 日起草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附件 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告知书附件 5: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张环限字 号附件 6: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改决定书张环停字 号附件 7: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延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审批表编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 址整改核查情况简述承办人意见承办人: 审核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办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备注附件 8: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延长限制生产决定书张环限延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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