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建筑实务个人整理笔记第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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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5 / 154 备考 2016 年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建筑实务个人整理笔记第三章节lA43000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lA43100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lA431010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lA431011 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不得 擅自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

2、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占用 或者 挖掘 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县级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

3、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A431012 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04 多) 126 / 154 抢险救

5、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 (04、07 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d 内 ,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d 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 违反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 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d 内 ,责令停止使用,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11 案) (1)工程竣工

6、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建设单位在工程

7、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d 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 % 以上 4 %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 虚假证明文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A431013 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

8、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 应当在工程 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 建设单位 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

9、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 向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27 / 154 内 建档案馆报送。 (05 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 3 个月内接收进馆。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lA431014 掌握

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 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超过设计标准(规范) ,增加楼面荷载的,

11、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

12、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限制的行为 搭 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 供暖管理单位 批准;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 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

13、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07 单)燃气管理单位 128 / 15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 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04 多)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4、,并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l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lA431015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d 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11 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lA431016 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

16、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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