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全部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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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概论串讲第一部分 经济法概论的学习特点及要求: 一、涉及法律知识面宽(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 经济组织法,如公司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如税法,金融法。 二、实践性强 市场经济运行中最普遍的规范机制。 三、法学理论功底和逻辑分析能力的培养 对经济法律现象的分析归纳。 第二部分 复习方法 基本步骤: 一、把握框架结构 每一章的中心内容,做到对将要学习的知识心中有数,大致了解。例如,对目录的掌握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二、每章出现的名词概念、理论知识、法律规定、法规制度等问题要能够融会贯通做到细致和全面。三、相关章节的学习要注意比较 能够在相同和区别上发现每一个法律

2、制度的特点,这也正是考点所在。例如,有一年就考过中论述题:试述债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 四、一定的记忆是必不可少的能够发现和识记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特别是一些重要制度的条件、日期、数额,期限都是要注意识记的内容。五、一定数量的习题,以巩固知识 避免“一看就会,一做就错,一考就挂” 。 在知识点的讲解和真题讲解中我都会讲解一些解题技巧和答题方法。 六、各种复习方法的结合:加上同学自己的认真学习和做一定数量的习题,一定能通过这门考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与第二章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绪论)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重点及难点 这两章是法律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法及经济法的

3、基本概念的掌握有助于对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特点:比较抽象,涉及的均为法学、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考核形式:分值所占比例不大,选择题为主。但也不可避免一些大题的准备。 2001 年就考过论述题。对这两章的掌握是对全书理解的基础,切不可轻视。 一、法的本质和形式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法、习惯法)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掌握我国的制定法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二者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

4、不同,道德产生早于法律;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一般是不成文的,而法律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对象2范围广于法律。二者保证实现的手段和方式不同。道德主要依靠内心强制和社会舆论约束,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三、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 1900 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五、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

6、,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六、债权制度债的概念:指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和所有权的区别:主体、客体和内容均有不同。债的分类: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多人之债又可分为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等。七、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7、长期诉讼时效:四年;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八、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真题举例:九、经济法的概念 指国家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3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滞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农村承包户和其他

8、公民个人。客体: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无形财物。内容经济权利: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得联系分为法律事件(不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行为。第三章 企业法 重点及难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核形式 选择、简答、案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企业法的主体 企业组织是企业法的主要种类,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主体的主要法律形式。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独立的

9、组织形式和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由与其预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的设立程序:“三部曲” ,即申请,审批,登记企业的终止,自愿终止,被依法撤销,因违法被解散,破产。企业法主体权利体系:财产权和管理权。具体为:人权、财权、物权、供应权、生产权、销售权。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制度生产经营权(注意具体内容的详细掌握) ,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

10、;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机制厂长负责制 厂长的产生和地位:厂长由主管机关委任或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厂长的职权:(注意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比较)经营管理决策权,对企业重大问题有决定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即厂级行政干部的任命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中层行政干部可直接任免;对职工的奖惩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职工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4职权:审议

11、建议权(注意:不是决定权) ;审议通过权,即与职工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问题;审议决定权,与职工福利密切相关;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厂长)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法律特征:主体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中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企业的期限和终止真题举例: 我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

12、定:双方投资总额为2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 500 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参考答案(1)根据 1987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

13、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2000 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800 万美元。 (4 分)(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 (4 分)另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个,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 (2 分)四、企业破产法破产 破产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例如: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资助或才其他

14、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会议:成员:全体债权人;职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终结第四章 公司法重点及难点 5是本书的重点章,细致、深入的复习,所占分值较高。考核形式 都可能考,重点复习。考核案例的可能性较高。一、公司法概述公司 概念: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是股权式企业;实行有限责任;严格的法定性。种类: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

15、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人合资合兼具;股东数额限制(250 人) ;募股集资封闭,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不需等额;股份转让严格;组织结构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 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数额公司法第 23 条之规定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程序:公司通过章程;进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股东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股东必须履行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会: 地位

16、: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公司法第 38 条列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召开股东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和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成立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表决方式: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地位是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构,其对股东会负责,职权公司法第条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并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投资主体单一;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机构设立有特殊程序;国家对其实施监督。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6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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