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工作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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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安工作案例(汇总)案例 1、护卫员为业主开道闸反被业主投诉! 【案例】 叶先生是小区的常住户,护卫员都很熟悉,李先生是一个月才来住四、五天的,有的护卫员对他不熟悉,但都是某别墅小区的业主,很巧的是有一天下午回家下着雨,且雨下的比较大,叶先生的车在前面,李先生的车在后面,大门口值班的护卫员一看是叶先生开车回来了,又下着雨就把道闸杠开上去了(业主应该是要凭业主住户卡刷卡出入),车刚一过又把道闸杠放下来了,刚好拦住李先生的车。当时正下着雨,李先生打开车窗刷卡就进去了,什么也没说,一到家就打电话到管理处投诉:别的业主进小区有卡也不用刷,护卫员一看到人就把大门开了,我也是你们小区的业主,同样发几百万

2、买的别墅,没有天天回来就低人一等了吗【处理】 首先承诺遇到类似的天气,值班护卫员就站在卡机旁替业主刷卡出入 李先生今天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代表管理处全体员工向阁下道歉。是因为值班员对小区的全体业主不是都很熟悉,而导致今天的事情发生,并不是阁下没有天天回来就低人一等了,而是我护卫队长对队员培训不到的不可推卸责任,平常我们都是凭业主住户卡业主自行刷卡出入小区的,因为今天的天气比较特殊下着大雨,护卫员也是本着方便业主的心意出发的,希望业主阁下能给予理解。我向阁下承诺,凡以后遇到类似的天气,值班护卫员就站在卡机旁替业主刷卡出入。 其次,多从自身找缺点和不足 从今天这件事可以看出主要是:一是我们护卫员对小区

3、全体业主的熟悉程度还不够,这是平常对护卫员的培训不到位,要求护卫员对小区业主的熟悉程度不严而导致;二是我自身作为护卫队的队长对下雨天业主出入小区刷卡没有考虑到细节,对岗位实际操作的引导不够。在这方面管理处会加强护卫员对小区业熟悉度的培训和岗位实际操作的引导。 其三是感谢 李先生感谢您的这次投诉,再一次给了我们为阁下服务表现的机会。 案例 2、滴水结冰, 职工在小区内摔伤,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案情 2001 年 2 月 23 日,上海市某工厂职工李某早晨去工厂上班,因连续的天气寒冷二楼台阶出现结冰,李某走上台阶时滑倒摔伤。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责任,没有及时处理台阶结冰问题,应该

4、对其滑倒摔伤负有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李某自己走路不小心而摔倒,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不同意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李某对自己的滑倒受伤主观上有过错,应负有一定责任。李某在白天行走,应当发现台阶上有接冰,并应当预见到有滑倒的危险,在走路时因自己不小心而摔倒,主观上显然有过错。而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进行养护、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在出现结冰天气时应当及时清理小区范围内的结冰。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和李某对伤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混合过失” 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5、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对李某滑倒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支付李某由于滴水结冰摔倒受伤医疗费中的 60% 即 800 元人民币。 2启示 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很明显该案例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滴水结冰可能造成损害事故情况的忽略而造成的,因此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当中应该制定严格的环境卫生管理规程,(比如,清洁制度建设、清洁员岗位职责制、清洁卫生检查制度、清洁卫生操作规程等),此外,清洁卫生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的长期工作,所以还应加强对清洁员工素质、环保意识的培训。以尽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案例 3、护卫员

6、打不还手案例:护卫员打不还手 2004 年 9 月 5 日下午 17:15 分,国优检评小组亲临某小区检评工作。 17:20 分,某某号业主家的客人( 车牌为:XXXXX),做完客离去经过大门口,值班护卫员小李同志以标准的军礼,向该车主敬了个礼,以正规的工作程序及标准,向该车主收取临时停车费五元(时间为 15:40 分-17:20 分),该车主另有一个朋友携带行李在大门口等此车,该车主因为酗酒过度的原因,下车不分青红皂白,对准小李同志的左眼就是一拳,当场导致该同志的眼睛严重红肿 .鉴于此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小李同志为避免事态严重,影响国优检查工作,以工作岗位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忍声吞气

7、,以大局为重.没有采取任何还击行为.让其车主扬长而去. 处理:针对小李同志这种顾全大局.舍己为公的敬业精神,公司总经理出面与业主交涉,赔偿医药费。并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召集全体员工向该同志学习 ! 案例分析 4:门岗在询查时的态度一日,有 2 人要到一小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办事,进小区大门时因此 2 人正在为要办的事而讨论,对小区大门安全员的询问未予理睬,安全员在三次询问未果的情况下说了一句“你们是聋子啊!” 随即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该小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请大家评析一下此案例。谢谢!案例分析 5:装修工人未带出入证遭护卫殴打昨天下午,在铁营医院放射室外,记者见到了三位被打的装修工。装修工江志义说

8、,三人都是久新装饰公司的工人,这些天都在政馨家园做装修。当时三人在小区外吃过午饭后准备进去,但是被护卫阻拦要求检查出入证,此时只有江炳炉一人带有出入证,护卫便不同意另两人进入,“一护卫开口骂人” ,江炳炉回了一句后,六七名护卫冲出对三人拳打脚踢,其中一护卫还拿有“1 米来长、荧光灯管粗”的铁管“ 猛砸”。三人中,朱宝峰的伤势最重,右脸颊肿起了一块。铁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表明,他的颈部、面部、腹壁、右上肢、眼部、鼻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朱宝峰当时被四名护卫围攻,“铁管、拳头、脚,都动了,还有人揪头发”。江志义说,大家在政馨家园做了近一个月,“从来没有检查出入证,这是第一次” 。政馨家园一吕姓业主曾

9、在现场对双方予以劝解,他说,当时护卫很凶,铁管都打折了,还追出去五六十米打人。吕先生的夫人称,亲眼目睹过好几次护卫与装修工人的打架。护卫被骂后才动的手3政馨家园一护卫告诉记者,当时原本是让带证的工人上去,把另两人的出入证带下来接上去,但是“他们不肯,还骂人”。该护卫说,因为对方骂人,所以护卫才动的手。记者问,谁先动的手?护卫说,“ 的确是我们先动的手,但是他们先骂人也不对”。进展物业赔礼又赔钱政馨家园物业部一秦姓工作人员称,自己对整个事件不是特别了解,但是有规定装修工必须持证进出,同时他表示,无论如何,“打人总是不对 ”,他表示,安保负责人正在协助警方调查, “回来后一定会批评护卫的”。三工人

10、的工长徐洪志说,按规定工人们出入的确要带出入证,但是“有什么问题可以好好说,可以和装修公司、和业主交涉,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啊!”昨天下午 4 时 15 分,记者在东铁匠营派出所采访时,政馨家园的两位物业负责人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此事的民警吴先生称,是否立案及如何定性还要看伤情报告。在医院检查时,物业方面没有人员出面。晚 8 时许,记者与徐洪志联系时被告知,其正在与物业方面协商医疗费用问题。昨晚 8 时 40 分,徐洪志联系记者称,在警方协调下此事已解决,物业公司负责人道歉,并支付了几人的医药费。 案例分析 6:细微之处显灵活一业主投诉,前天刮大风时,他的衣物被吹到二楼露台,求助当值护卫,护卫

11、称找不到梯子,等清洁工打扫时,顺便把衣物归还业主,但今天业主查看时,衣物已经没有了,问大堂护卫,说上午被清洁工扔掉了,业主十分不满,强烈要求中心给予说法,并要求赔偿。理由是大堂护卫没有按他的要求把衣物收回。 此件事虽然是小事,足可以显示出护卫员处理问题的死板,不灵活,本来当时就可以解决的事,最后却弄成了不满意投诉,显示出内部培训的欠缺。案例分析 7:停车场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损害公共设施,遭殴打后反击重伤对方眼睛,法院判: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案情提要 停车场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拨弄消防栓,却遭到客人的推打和掐脖子。管理员被迫还击,一拳打在对方的左眼上,结果导致对方重伤。管

12、理员随即被警方拘捕,并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殴打,这才被迫还击,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是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动,但防卫过当造成对方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回放】客人不听劝先动粗管理员还手惹大祸 2003 年 8 月 25 日凌晨零时许,正在值班的福田区水围村停车场管理员张某他看见美籍华人爱伦喝得醉醺醺的,正趁着酒意在拨弄停车场的消防栓。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爱伦不但不服从管理,态度还很恶劣。两人吵了几句后,爱伦竟动起手来,不停地推打张某。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得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同事前来帮忙。张某的

13、同事闻讯前来劝阻爱伦,依然不见效,爱伦还变本加厉地掐住张某的脖子,把张某往围墙的方向推。张某被迫反击,挥手向爱伦的左眼打了一拳,不料竟将爱伦的眼镜片打破,爱伦顿时血流满面。经法医鉴定,镜片将爱伦的眼睛严重刺伤,已构成 7 级伤残。 同年 9 月 9 日,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庭审焦点】履职时遭殴反击是否属正当防卫? 4不久,福田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此案定案的关键,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14、伤的,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张某这一拳将至少给他带来 3 年的牢狱之灾。 另一方面,张某及其律师均辩称:此案的起因是爱伦醉酒后故意损害公共设施并大声叫喊,张某是履行职务上前制止,而爱伦不服并对他进行不法侵害,张某虽然一忍再忍,但在被爱伦掐住脖子往墙角里推这种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进行还击,顺手打了对方一拳。是对方先追打他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证人证言】客人曾追打管理员还用手掐住他脖子 法庭上,一些证人证言也证实:张某确实是在被侵害的情况下才还手的。 一位证人证实,当时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后来爱伦伸手抓住张某的脖子,他想上前劝阻,但看见爱伦凶

15、恶的样子,就吓得离开了。另一位证人也证实,当时他看见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张某态度比较和蔼,但喝醉了的爱伦则态度恶劣,并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往围墙方向推,连治保会的人劝阻也不听,后来张某便挥手打人,爱伦就倒在地上。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管理员防卫过当被判坐监 1年半 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爱伦拨弄消防栓的行为进行制止是合法行为,爱伦对此不服并推打张某,张某在其人身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损伤,已经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相对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16、,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本报记者吴欣通讯员徐晓光 法条链接 关键词:防卫过当 刑法第 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避免冲突至关重要从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显然,张某之所以被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就是因为其行为不符合这第四个要件:必要的限度。 法律是无情的。张某防卫过当,将对方打成重伤,就必须为自己“过当” 的行为付出代价。然而,张某本想履行职责,结果却为自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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