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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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有序衔接并进一步规范使用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719号)等我市正在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政策文件出台目的与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将政策涉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费支付面积的认定问题。“应补偿面 积” 、“房屋建筑面积”和“ 应补偿建筑面积”,均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

2、登记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 是指按建设年限规定的补偿比例计算出来的建筑面积。二、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应最接近” 被征收房屋面 积的认定标准问题。由城区(开发区)综合考虑辖区安置房源和安置需求情况确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三、关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方式进行补偿的问题。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面积应不少于 50 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方式进行补偿后,不再享受南府规201719 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四、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 30%给予奖励”的规定不能与南府发20126 号“增加 20%的货币补偿” 的规定叠加使用。五、关于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后能否再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问题。被征收人按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享受估价价值 30%的奖励后,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由城区(开发区)结合本辖区拆迁安置房实际情况确定。六、关于选择纯货币补偿后的奖励问题。对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和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面 积1.3 。手续不全房屋获得的补偿和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 房屋面 积 对应比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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