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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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 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切实保障和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三 资” 代理服 务制度和“群众评官” 制度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xx 市关于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x 办 20101 号),结合 xx 县村务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专门机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务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并积极

2、配合支持村两委工作。第二章监委会的组成及人员产生、任免程序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设委员 3至 5 名,其中,主任 1 名。具体职数,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等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是党员,为便于开展工作,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2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组织提名,也可由

3、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监委会主任候选人由乡镇纪委商村党组织提出 2 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村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按照无记名差额 1 名的选举办法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同期同届。第六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及村报帐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及其下设机构的成员。另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亦不可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因触犯法律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的;2、本人参加过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3、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参与集体

4、上访,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4、长期在外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正式投票选举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成功后,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张贴公告,公告期为 7 天,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备案。第八条 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各地可结合本地财力实际给予一定补贴。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可实行任期职务补贴,也可实行误工补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 员会任期未满,届中,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对个别监委会成员作出增补、调整决定。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任期内,被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3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务暂行终止。第十一条 每年年中和年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两委干部一起接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行政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2村务监督委员

6、会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3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乡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4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乡镇党委

7、、纪委反映情况,乡镇党委、纪委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4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承担以下义务: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2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努力做好村级事务决策的宣传员、决策的监督员、矛盾的调解员、

8、工作的推进员。3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4规范监督行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开展的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年中和年底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四章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1、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将村党

9、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与党的要求对照,看是否发5生偏离。(2)对群众反映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苗头,及时提醒,加以制止、纠正。(3)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乡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4)对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所形成的决议进行监督。必要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情况向村党组织汇报。(5)决议执行结束后,要监督村委会及时将执行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2、对落实“ 四议两公开” 工作法和村级“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1)列席有关会议,看村级“三重一大” 等与 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是否

10、按照“四议 两公开” 程序进行决策。(2)发现村两委未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应督促其重新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3)对决策实施进行全程监督。要多方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4)对群众反映问题,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情况向党组织汇报。(5)决策实施结束后,要监督村委会及时将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3.对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1)列席有关会议,监督村党组织、村委会按照上级关于村务、党务公开的要求,制定公开方案。(2)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研究公开的方6式、范围,对公开方案提出补充和完善建议。(3)多方收集群众

11、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如公开情况确有遗漏、不真实、不详细等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重新公布。(4)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是否重新公布。若不答复要请上级进行协调;若不重新公布,要有正当理由。(5)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及时将公开的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4、对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1)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督促村组集体收入及时上缴乡镇“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3)资金支出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该审核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支出过程,村监督委员会要全程监督。(4)资金支出后,必须取得有效凭证,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

12、员会集体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再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后,报乡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5)监督村民委员会将财务定期公开,并于年终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报告。(6)受理村民对财务账目提出的质疑,并监督有关当事人对被质疑事项及时做出解释。(7)配合乡镇“三资” 代理服 务中心定期检查 、审核村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5、对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1)列席有关会议,监督村两委“四议两公开 ”工作法对资产、资源处置进行决策。7(2)参加招标会,监督村两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并参与处置过程,见证、监督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情况。(

13、3)在项目的实施中,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并监督每笔资金的拨付使用。(4)项目完成后,参与工程验收和资金决算审计。(5)督促资产、资源收入及时上缴乡镇“三 资” 代理服务中心,对资产、资源台帐及时变更,并向村民进行公布。(6)督促村民委员会将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和招标完成情况及时公布,并解释村民对有关问题的疑问。6、对“群众评官”制度和 询问、 质询情况进行监督。(1)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及村干部按时撰写述职述廉报告。(2)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整理询问、质询问题,并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进行通报。(3)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大会和村民询问、 质询会议,并提前公开

14、时间、地点和内容。(4)参与村民询问和质询会议,对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民主管理制度擅自作出的决定和决策,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听证会或提交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5)参与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公开考核结果,监督考核结果的运用。7、对村干部履职进行监督。(1)监督村干部工作规划完成情况,适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2)督促村干部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履职情况,接受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测评。(3)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8程序的,要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8、对村民代表

15、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具体程序参照前条款。第五章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规则:1、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村的发展和稳定。2、村民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3、村 民 监 督 委 员 会 每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并 且 ,年

16、初 要 针 对 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村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启动监督程序,确定监督议题;年中要总结上半年村务监督情况,提出下半年村务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年末要对本年度村务监督情况予以总结,并对村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给予总体评价。对具体事务的监督,可以酌情适时召集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4、列入村民监督委员会议题的监督事项,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提出,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5、村民监督委员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村民监督委员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6、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议题和表决意见要有书面记录,并经主任和与会成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存档。7、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中9和年底要向乡镇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中和年底要向县农村党风室写出书面报告。第六章工作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 要指导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主动帮助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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