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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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资产 公司” )对 投资企业的监管工作,使 资产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充分代表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履职行为合法、规范,提高监管效率,切实保障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按被派驻

2、企业章程约定由资产公司提名推荐并由被派驻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资产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不包括独立董事。第二章 董事、监事产生和派出第三条 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名单,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并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委派或推荐给被派驻企业股东会。如需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长,从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中提名,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委派或推荐给被派驻企业股东会。第四条 资产公司财务部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监事名单,财务总监审查

3、,并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委派或推荐给被派驻企业股东会。如需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从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中提名,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委派或推荐给被派驻企业股东会。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派出董监事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公司法和所任职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熟悉企业情况,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认真履行公司法和所任职企业的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第六条 派出董监 事应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有责任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利用学校优势资源,为企业出谋划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七条 派出董监事应按时参加企业董事会、监

4、事会。积极贯彻资产公司的意图,体现学校的利益,对议案的表决应代表资产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的决策意见。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需要对资金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决策做出表决时,表决意见必须会前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和通过。第八条 派出董监事应及时主动地向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通报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被派驻企业变更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事宜,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第九条 派出董监事应对企业的董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第十条 派出董监事应对企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年终财务决算及财务状况分析报

5、告进行财务检查,保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十一条 派出董 监事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资产公司提交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被派驻企业年度内经营管理状况及本人工作情况,包括对被派驻企业下一步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建议等内容。第十二条 派出董事、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被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向资产公司总经理和该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根据资产公司意愿,对议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并委托该派驻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 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被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及时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决议交资产公司归档。第十四条 派出

6、董事、 监事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与被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非法交易;(二)违规接受被派驻企业的馈赠、报酬;(三)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在任期内擅离职守或自动离职;(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组织董监事业绩考核小组对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分别给予奖惩。第十六条 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考核为优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一 企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二)很好履行职责,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7、发挥重要作用;(三)考核小组认为考核优秀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十七条 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考核为称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二)较好履行职责,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一定作用;(三)考核小组认为考核称职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 企业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考核为基本称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二)能够基本履行职责,企业资产没有出现流失;(三)考核小组认为考核基本称职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十九条 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不称职:(一

8、)企业经营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二)不能履行职责,企业资产出现流失;(三)出现考核小组认为不称职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根据对全资、参控股派出的参股、控股及全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考核等级发放奖金或建议免职。(一)年终考核优秀、称职,资产公司建议企业董事会对董监事给以一定奖励,专职董事长,由所在企业支出。兼职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和监事的奖励由企业上缴利润或股权分红提成支出。(二)年终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不得奖励。资产公司对不称职董监事,提交董监事调整议案,报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建议通知相应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董监事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资产公司。第二十二条 本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南理工资产201016 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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