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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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为认真做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使七条规定在我公司执行到位,达到人人皆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矿工生命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实施内容如下: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1、矿长亲自给职工贯彻学习七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致煤矿矿长的一封信,讲解七条规定的深刻函义和其重要意义。2、在公司调度会议室、副井口及每个矿长办公室张贴七条规定 。3、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安全保证承诺书;员工签订不违章、不违纪,做到“四不伤害”安全保证书。4、对员工进行七条规定考试。二、

2、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科室、区队对照分工及时查找和纠正整改问题,具体分工如下:(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责任领导:安全矿长责任科室: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安检科、综合办、财务科1、综合办负责各种证照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或外借,本公司人员借用办理其它手续时必须打借条。2、生产技术科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工作。3、安检科负责,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并落实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取证工作。4、财务科负责营业执照的办理。(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责任领导:总工程师责任科室:生产技术科、地测科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要做到以下工作:

3、1、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用壁式方法进行开采,严禁使用巷道式采煤及空顶作业。2、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设计采掘工作面,严禁超层越界开采。3、必须定期进行井下测量工作,及时绘制标注采掘工作面平面图,防止越界。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井巷工程必须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顶板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5、工作面禁止使用木支护。(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责任领导:总工程师责任科室:通防科、机电科1、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充足。

4、2、通风设施齐全完好、合理、通风系统可靠、风流稳定。3、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定期测风合理调配风量。4、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自动倒台切换。(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责任领导:总工程师责任科室:调度室、通防科调度室、通风队要做到以下工作:1、调度室要确保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2007)的各项规范,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2、通风区瓦检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检查作业

5、场所瓦斯,发现超限时立即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责任领导:总工程师责任科室:生产技术科、地测科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要做到以下工作:1、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2、认真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3、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4、在设计采掘工作面时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5、有透水预兆时,立即撤人。(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责任领导:机电矿长责任科室:机电科、供应科1、供应科不购进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和产品,所购进设备

6、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机电队在向井下安装设备时,严禁把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运入井下。3、机电队需对提升设备进行专人负责,各种保护需齐全,并定期试验和检修。4、机电队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加强维护和保养及定期检验、检测工作。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非阻燃、非防爆的设备。(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责任领导:生产矿长责任科室:调度室、安检科1、认真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坚持与职工同上同下,坚持井下交接班;带班领导要填写隐患单,交接班时向接班领导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注意事项等。2、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公示制度,调度室要每月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接受职工监督。3、调度室要对矿领导带班入井情况进行考核,对井下时间不够和次数不够的员工要扣发其工资或奖金。4、安检科负责对职工的教育培训,确保每个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严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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