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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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部分)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审核报告*审字2013*号-*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截止 2013 年 4 月 30 日帐面净资产情况,及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部分)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提供的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章、政策文件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的规定,对贵公司截止 2013 年 4 月 30 日帐面净资产情况,以及个人股东转

2、让部分股权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贵公司个人股东于 2013 年*月 1 日按协议平价转让 90%股权,转让收益为 0.00 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 2013 年 4 月 30 日帐面实收资本 500,000.00 元,留存收益5,978.32 元(其中盈余公积 5,054.37 元,未分配利润 923.95 元),净资产 505,978.32 元,转让 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 455,380.49 元( 505,978.32*90%);转让收益应为5,

3、380.49 元(455,380.49-450,000.00);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1,076.10 元(5,380.49*20%)。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2、股权变更相关文件4、企业会计报表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报告日期:2013 年 6 月*日 2附件一:鉴证报告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贵公司于 2010 年 7 月*日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注册地址:*;注

4、册资本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服务、绿化养护、房屋维修。二、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1、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4 日经苏州*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字(2010)2-*号”验资报告,认缴出资额 50 万元,股东*以人民币 50 万元出资,实缴出资额 50 万元。2、公司于 201*年 5 月 1 日,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公司个人股东由 1 人增加为 2 人,股东*平价转让 90%股权给新增加的股东*,转让金额为 45 万元。股东变更为 2 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总额不变。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额为:*,认缴出资 45 万元,实

5、缴出资 4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认缴出资 5 万元,实缴出资 5 万元,占注册资的 10%。本项变更已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变更201*第*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时间为 2013 年*月 21 日。三、股权转让所得情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个人股东*平价转让 90%的股权,给新增加的股东*,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450,000.00 元,转让收益为 0.00 元。按照国税函2009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次个人股权转让应可以个人股东转让 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转让价,并以此计算个人股权

6、转让所得。2013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帐面净资产 505,978.32 元(其中,实收资本 500,000.00 元,盈余公积 5,054.37 元,未分配利润 923.95 元) ;转让 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为 455,380.49 元( 505,978.32*90%);转让成本 450,000.00 元(500,000.00*90%) ,转让收益应为 5,380.49元(455,380.49-450,000.00)。4、应计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按照以上计算,贵公司个人股东转让 90%股权所得为 5,380.49 元,适用税为 20%,股权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1,076.10 元(5,380.49*20%)。五、2013 年 4 月 30 日资产、债务、所有权益审核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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