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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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问题分析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指的是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行为实施的全过程,法律规定除外。行政相对人可以发表意见,甚至可以参与讨论协商,并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其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显得尤为重要,是监督征收程序合法进行和保障农民自身权益的程序性权利。土地征收关系农民的切身重大利益,应确保农民积极参与征收程序,促成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保证征地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无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笔者经手的案件都无法隐瞒这样一个震惊的事实:被征收人往往是整个征收程序中最易被忽略和无视的

2、群体,其权利的被漠视程度达到了一种难以想象的境况。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不仅仅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口号,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工作者所殷切期盼的。综合各方面因素,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参与“公共利益”认定关于“公共利益 ”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和认定程序,很多国家都采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可在会上提出关于“公共利益” 的质疑,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否决“ 公共利益 ”。在我国,“公共利益”虽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征收的目的,但是也没有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的归责制度,因此对“公共利益”也没有这样的认定程序。实际上由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征收目的的合法性,是土地征收能否进行的源头控

3、制程序。因此,应当设置“公共利益” 认定程序,赋予被征收人参与“公共利益” 的认定程序的权利是必要的。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等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等。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性质疑,土地征收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除此,在立法上也可以考虑赋予被征收人对“公共利益” 认定的否决权,通过行使否决权以排除土地征收权。被征收人的积极参与将有助于形成对土地征收权的监督和约束,促进征地合法性建设。二、参与征地审查有权土地主管机关在征地批准前,需要对征地目的、被征土地范围、面积、用途、性质、征地期限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满足征地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一程序是确

4、定征地程序是否启动的关键环节,应该公开、透明,并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和参与。土地主管机关在接到土地征收申请之后,应该对征收人提交的用地目的、用途、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等内容进行公告,确保征地范围内的预期权利人知晓征地事宜,一并告知异议权利等,以给予利害关系人充足的准备时间,及时参与程序。这一公告应有效告知和落实,否则可视为程序违法征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内容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被征地人,否则视为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时,可以对征收人提交的材料自由提出质疑,提交证据,征收人和土地主管机关应给予答复,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土地主管机关应将征地审查的情况和结

5、果及时通知告诉被征收人。征地审查程序公开和被征收人的参与有助于建立土地征收权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缩短征地审批和谈判的时间,也有利于程序的合法高效和正当程序机制的维护。三、参与征地补偿谈判征地安置补偿是土地征收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容易引发问题的环节。安置补偿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因此,被征收人、土地权利人的实际参与对征地补偿安置的顺利达成是非常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对征地补偿的公开不甚彻底,参与人也限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土地征收人、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几方。被征收人一方往往仅有村委会、乡镇政府的人员参与,而村民往往被排除在程序之

6、外。征地补偿协议达成之后,应该予以公开,并通知到位。实践中,不仅村民也就是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谈判程序中,还有甚者,补偿协议的内容村民根本都不知情。往往都是征地拆迁事了之后,村民才得知协议的具体内容。这样的情况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会造成被征收人对征收合法性的严重质疑,降低政府公信力,甚至会因为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引发强烈的矛盾和对抗。因此,征地补偿安置谈判程序应保证被征收人,特别是农民的实际参与,使农民了解土地的受偿情况、补偿标准及依据,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达成与征收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

7、案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进行,但是如果农民最终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始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一大隐患。因此,应重视被征收人集体和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谈判中的参与。四、保障征收程序公开透明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土地征收程序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利害关系人异议,这同时也是征收程序公开透明的要求。土地征收程序公开在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有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征收程序不公开而引发的,实践中也常出现因为程序不公开而导致征地工作不能够及时开展下去的情况。征收程序不公开往往是因为对公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有可能是出于非正当利益或交易的隐瞒。正是由于土地主管机关的不重视或者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使得原本应公之于众的程序遮遮掩掩,导致很多对征地行为心存不满的农民与征收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因此,土地征收程序应予以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是土地征收程序公开的整体要求。具体到应予公开的内容,征收目的和用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流程、补偿安置等都是应该予以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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