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的既遂及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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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0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

2、劫进行论述。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 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

3、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

4、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

5、m of 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 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1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2(一)事后抢劫概述 .2(二) 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2(三) 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2二、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2(一

6、) 否定说 .2(二)肯定说 .2(三)个人评析 .2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2(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2(二) 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2(三) 财物取得说 .2(四) 达成赃物保护说 .2(五) 普通抢劫说 .2(六) 个人评析 .2四、 结语 .2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2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 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刑法 269 条第一款规定如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

7、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后抢劫是我国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罪的学理上的称谓。2、 特征事后抢劫罪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任何形式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下简称“基础行为” ) ;二、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在刚逃离开现场即被人发现而受到抓捕的过程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故意实施了足以对被害人精神产生强制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以下简称“暴力行为” ) ;三、实施暴力与暴力威胁行为是为了窝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之目的。3、性质我国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

8、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而法律拟制则指明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照普通规定论处。区分这一规定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事后抢劫行为以抢劫罪论处的构成要件有影响。如果认为刑法第 269 条是注意规定,则对事后抢劫行为人在犯盗窃、抢劫、诈骗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若认为其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抢劫的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抢劫罪。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3事后抢劫罪所适用的刑法

9、269 条系典型的法律拟制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该行为与抢劫罪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抢劫罪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再“当场”劫取财物,与事后抢劫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 269 条的法律拟制,对事后抢劫的基础行为,只能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对暴力行为,则只能视具体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作为前述罪名的量刑情节。(二) 与普通抢劫的辨析1、 共同点事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与抢劫罪是一脉相承的:(1)从事后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公私财物所有权与被害人人身权上来看

10、,与抢劫罪一致。 (2)在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与抢劫罪完全相同。 (3)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毁灭罪证) ,二者也是相同的。 (4)从罪责刑相一致原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应当对其该种行为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抢劫罪的罪责相当,故也应当按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来处罚。2、 不同点(1) 客观行为的承继性与阶段性普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与目的行为(即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紧密结合,不可分割,

11、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而事后抢劫罪的中行为人先实施基础行为,后当场实施暴力行为,二者表现为时间上的承继性与阶段性。(2) 主观方面的复杂性普通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且该目的贯穿整个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始终。行为人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也是出于劫取公私财物这个“终极目的” 。事后抢劫在主观目的上则比较特殊,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等行为之后,除了要故意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4的行为外,还要求实施这种行为时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即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三种目的。 1(三) 既遂与未遂之界定我国刑法理论中,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按行为人停止其行为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将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划分为两种:一是故意犯罪的完成时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停下来时已经完成了犯罪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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