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例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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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 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 。原材料成本为 20 000 元,支付的加工费为 7 000 元(不含增值税) ,消费税税率为 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贷:原材料 20 000(2 )支付加工费和税金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20 000+7 000)(1-10%)=30 000 元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30 00010%=3 000 元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190 元 甲企业收回

2、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应交消费税 3 000贷:银行存款 11 190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 000+3 000)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 190贷:银行存款 11 190(3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借: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贷:委托加

3、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例 2-2】209 年 1 月 1 日,A、B 、C 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 ,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 5 000 000 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 5 000 000 元,增值税为 850 000 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 10 000 000 元,A 在家公司享有的份额为 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投资合同约定的该项原材料价值为 5 000 000 元,因此

4、,甲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5 000 000 元,增值税 850 000 元单独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A 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金额=10 000 00035%=3 500 000 元A 在甲公司投资的资本溢价=5 000 000+850 000-3 500 000=2 350 000 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5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0 000贷:实收资本A 3 500 0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350 000【例 2-3】20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生产的 A 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 2 160 000 元,数量为12 台,单

5、独成本为 180 000 元/台。20 9 年 12 月 31 日,A 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 200 000 元/台。甲公司没有签订有关 A 型机器的销售合同。本例中,由于甲公司没有就 A 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确定 A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其一般销售价格总额 2 400 000 元(200 00012)作为计量基础。【例 2-4】209 年,由于产品更新换代,甲公司决定停止生产 B 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甲公司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 B 从机器的外购原材料钢材全部出售,209 年 12月 31 日其账面价值(成本)为 900 000 元,数量

6、为 10 吨。根据市场调查,此种钢材的市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 60 000 元/ 吨,同时销售这 10 吨钢材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 50 000 元。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 B 型机器,因此,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 B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而应按照钢材本身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因此,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应为 550 000 元(60 00010-50 000) 。【例 2-5】20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A 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 1 500 000 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1 400 000 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用

7、 A 材料生产的产成品B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本例中,虽然 A 材料在 209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B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即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A 材料即使其账面价值(成本)以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其原账面价值(成本)1 500 000 元列示在甲公司 20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例 2-6】20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钢材的账面价值为 600 000 元,可用于生产1 台 C 型机器,相对应的市

8、场销售价格为 550 000 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由于钢材的市场销售价格下降,用钢材作为原材料生产的 C 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有 1 500 000 元下降为 1 350 000 元,但其生产成本仍为 1 400 000 元,即将该批钢材加工成 C 型机器尚需投入 800 000 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 50 000 元。根据上述资料,可按以下步骤确定该批钢材的账面价值:第一步,计算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C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C 型机器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1 350 000-50 000=1 300 000元第二步,将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

9、其成本进行比较。C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 1 300 000 元小于成本 1 400 000 元,即钢材价格的下降和 C 型机器销售价格的下降表明 C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因此该批钢材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第三步,计算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并确定其期末价值。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C 型机器的估计售价-将该批钢材加工成 C 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1 350 000-800 000-50 000=500 000 元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 500 000 元小于其成本 600 000 元,因此该批钢材的期末价值应为其可变现净值 500 000 元,及该批钢材应按 500 0

10、00 元列示在 20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例 2-7】208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 9年 2 月 15 日,甲公司应按 200 000 元/台的价格向乙公司投资 A 型机器 10 台。208 年 12月 31 日,甲公司 A 型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 1 360 000 元,数量为 8 台,单位成本为170 000 元/台。208 年 12 月 31 日,A 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 190 000 元/台。本例中,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甲公司该批 A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

11、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库存 A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 1 600 000 元(200 0008)作为计量基础,及估计售价为 1 600 000 元。【例 2-8】208 年 12 月 20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9 年 3 月 15 日,甲公司应按 200 000 元/ 台的价格向丙公司提供 10 台 B 型机器。 ,但持有专门用于生产该批 10 台 B 型机器的库存原材料钢材,其账面价值为 900 000 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 700 000 元。本例中,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甲公司该

12、批 B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规定,虽然甲公司还未生产,但持有专门用于生产该批 B 型机器的库存钢材,且可生产的 B 型机器的数量不大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该批钢材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的 B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总额 2 000 000 元(200 00010)作为计量基础。【例 2-9】208 年 9 月 10 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 9年 2 月 15 日,甲公司应按 180 000 元/ 台的价格向丁公司提供 C 型机器 10 台。208 年 12月 31 日,甲公司 C 型机器的账面价值为 1 920 000 元,数量

13、为 12 台,单位成本为 160 000元/台。208 年 12 月 31 日, C 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 200 000 元/台。本例中,甲公司该批 C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但是其库存数量大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数量内(10 台)的 C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总额 1 800 000 元(180 00010)作为计量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 台)的 C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 400 000 元(200 0002)作为计量基础。【例 2-10】甲公司按照单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9 年 12 月 3

14、1 日,A、B 两项存货的成本分别为 300 000 元、210 000 元,可变现净值分别为 280 000 元、250 000 元,假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为零。本例中,对于 A 存货,其成本 300 000 元高于其可变现净值 280 000 元,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 000 元(300 000-280 000) 。对于 B 存货,其成本 210 000 元低于其可变现净值250 000 元,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此,乙公司对 A、B 两项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共计为 20 000 元,在当日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存货金额为 490 000 元(280 000+210 000) 。【

15、例 2-11】乙公司按单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9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库存自制半成品成本为 350 000 元,预计加工完成该产品尚需发生加工费用 110 000 元,预计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 500 000 元,销售费用为 60 000 元。假定该库存自制半成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本例中,209 年年末,乙公司该库存自制半成品可变现净值=预计产成品的销售价格-预计销售费用-预计加工完成尚需发生费用=500 000-60 000-110 000=330 000(元) 。所以,该资质半成品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自制半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可变现净值=350 000-330 000=20 000(元) 。【例 2-12】丙公司 208 年年末,A 存货的账面成本为 100 000 元,由于本年以来 A 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 A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 95 000 元, “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零,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 5 000 元(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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