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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一)受理和立案1、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应当受理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 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三) 其他部门移送的;(四)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五)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请查处的;(六) 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举报案件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包括电话)方式。对口头方式的举报,应详细记录,经举报人审阅无误,电话举报的,记录人应向举报人宣读记录内容。举报人可以签名、盖章,也可以匿名举报。受理案件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作为具体承办人,负责对案
2、件进行审查。2、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二)、 调查 和处理承办人调查取证时,进行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抽样取证通知书或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保全通知书并附清单。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当场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
3、被调查人阅读或由调查人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必要时,承 办人可以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验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案件调查期间, 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调查人应及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调查结束,承 办人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待履行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处理机关有权处分的,发出国土资源违法
4、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案件处理机关无权决定处分的,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告知和听证行政处罚案件,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 7 日前,向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
5、听证的时间、地点。不符合听证条件或符合听证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予听证通知书。(四)送达和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件,应在批准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发出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除采取前款措施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结案后,将所有文件、照片、图纸、等资料, 编目装订,立卷 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