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通字 - 华东理工大学信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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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通字2005 327 号关于颁布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已经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连同实施细则正式颁布。特此通知附件:1. 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2. 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华东理工大学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住房 补贴 方案 实施细则 通知内 发:金山校区,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后勤各部门、校产各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共印 80 份)附件 1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

2、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号) 、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发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府发19912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沪府发199938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住房制度货币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三年行动纲要,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第二条 本校已于 1998 年 9 月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实施住房货币补贴。第三条 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基本原则为:结

3、合学校财力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新老政策衔接,综合配套。第四条 对学校各类人员按新教职工、现教职工和老教职工分类,实行“按户核定面积,按人计算补贴” 。第五条 除学校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外,学校的空房源用作教工公寓。从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实施之日起,教工公寓房租金实行市场化定价(具体规定见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租用办法校通字2005161 号) 。二、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日期和可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实施日期为 2005 年 3 月 1 日。第七条 可获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分为三类:(1)从 200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进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为

4、新教职工。(2)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时在编和从 199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我校退休的在册人员为现教职工。(3)199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在册人员为老教职工。第八条 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已按政府有关规定发放,不重复领取本方案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三、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标准第九条 现教职工的住房参考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下文同)列于下表:(1)行政管理系列正局 副局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140 120 100 90 80 70 60 55(2)专业技术系列院士 正高 副高 讲师 助教 其它180 120

5、 100 80 65 55(3)技术工种系列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25 年以上工龄 25 年以下工龄90 80 70 60 55 65 55第十条 1990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的住房参考面积按 1998 年同类人员住房标准核定,该标准见下表:级别副局正高正处副高副处中级正科工龄30工龄2530副科工龄2025初级工龄1520工龄1015面积 66.50 61.50 56.00 50.50 46.50 45.00 42.00 40.00 38.00 35.00第十一条 1991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住房参考面

6、积按下式分年计算:住房参考面积1998 年同类人员住房标准面积第九条同类人员参考面积1998 年同类人员住房标准面积(退休年份1990)8第十二条 住房货币补贴单价: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 3700 元。第十三条 用下式计算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元)核定住房补贴参考面积(m 2)2 补贴单价(元/)式中:核定住房补贴参考面积(m 2)参考面积(m 2)核定的现有住房面积(m 2) 。四、住房货币补贴支付办法第十四条 对各类人员按如下办法支付住房货币补贴:(1)对 1990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退休人员,其住房货币补贴在本方案实施时一次性发放。(2)对 1991 年

7、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退休人员,住房货币补贴先按其参考总额的下列百分比一次性发放:百分比5(1997退休年份)645其余部分按月发放,余额除以 120 为每月发放额,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3)对现教职工其住房货币补贴按月发放,将参考总额除以 120 为每月发放额度,发放时间不超过 120 个月。(4)新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参考本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另行规定。(5)教职工因晋升职称、职级等原因使住房参考面积档次上升,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从批准之月起分段核算调整,次月按新的月补贴金额发放。(6)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领取过住房货币补贴的徐汇校区教职工,先按

8、本方案核定计算,扣除已领取补贴金额后为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7)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按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调整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 (校通2005199 号)实施。(8)集资建房中的集资款加入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9)根据差价换房中的差价调整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五、政策衔接第十五条 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后,教职工需租借教工集体宿舍,按学校发布的市场定价缴纳教工集体宿舍租金, (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教工集体宿舍租用办法 校通字2005162 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现有住房认定原则教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住房,应计入现有住房面积:(1)自参加工作日起,从单位分配得到的住房建筑面

9、积总和(含使用权、产权及产权已转移他人) 。(2)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3)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4)通过差价换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5)通过变更公房承租人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6)通过继承取得的原属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7)通过受赠取得的原属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8)通过各次增配而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9)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建筑面积总和。(10)原公有住房经拆迁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11)参加工作后与他人同住非本校和非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按每个申请人10 平方米计入现有住房。(12)参加工作后户口所在私房和具有产权的私房按建筑

10、面积的 20计入现有核定的住房面积。如核定住房补贴参考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按 20 平方米计。(13)福利实物分房停止后享受 1998 年学校颁布的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的人员,其所得住房按“现有住房”进行面积核定。第十七条 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的情况(1)教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商品房。(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按当期市场价购买现有住房中的超标面积。(3)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租借他人租赁房或产权房。(4)部队中属于营区的不可售住房。(5)按市场价租借的本校教师公寓房和教工集体宿舍。六、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再发放或暂缓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

11、辞职要求,停发工资之月起不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内暂缓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因公出国(境)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不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3)自费出国人员从停发工资之月起不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4)外借人员,有专门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的,外借期间不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归校并上岗后重新计发。(5)现住房存在权利纠纷或一时无法核定住房货币补贴面积的,暂缓发放住房货币补贴。(6)经考核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扣发一年的住房货币补贴,待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7)未受聘在岗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由学校自筹,根据筹资情

12、况学校可适当调整每月发放额度并相应改变发放时间。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由校财务处负责实施;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须向所在金山校区、学院、机关、校产、后勤的住房改革工作小组提交申请表,经校院二级审核、公示确定后,由学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发放。七、纪律、监督检查和投诉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改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协助职能部门核定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第二十三条 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本方案。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并骗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有权向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反映;对领导干部和

13、房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教职工有权向校纪委、监察处检举。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已有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重新核定后,推迟二年发放其住房货币补贴。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住房货币补贴投诉接待组和申诉接待组,接待教职工对住房参考面积、现有住房面积、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方面问题的申诉和投诉,按程序查证核实后报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八、其他第二十七条 金山校区的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在本方案框架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发生变化将作相应调整。学校原有政策及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

14、律以本方案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经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 2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指导徐汇校区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过程。本实施细则由校房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一、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组织的职责1、校房改领导小组:制订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并在学校正式颁布后领导组织实施该方案;批准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讨论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作出决定;批准各单位房改工作小组组成;批准可获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的公示名单、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名单和发放参考总额

15、等。2、校房改工作小组:复核各单位房改工作小组提交的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全部材料,提出住房货币补贴公示名单和参考总额。根据住房货币补贴申诉、投诉接待组的要求,对申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复核,向校房改领导小组提供复核意见等。3、校房改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教育全体教职工自觉执行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 ,对房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4、各单位房改工作小组(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向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按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和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人事信息和现有住房情况进行初审,按工作程序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配合校房改工作小组对可获住房货币补贴参考总额的申请人做好“现有住房”情况公示工作,接受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的有关咨询等。5、校房改咨询接待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待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的咨询。6、校房改申诉、投诉接待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申诉和投诉。二、各类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的时间划分和住房参考面积1、1990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参考面积按 1998 年同类人员住房标准核定,标准如下:(面积为 m2、工龄为年)级别 副局正高 正处副高 副处 中级工龄30 工龄2530 副科 工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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