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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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四

2、、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

3、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 、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4、、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十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金给付总额限制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日额的一千五百倍为限。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六条保险

5、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批注 第十六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关怀倍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6、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释一 或疾病 释二 ,经医院 释三 医师诊断,必须住院 释四 治疗或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释五 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 释十二 ,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住院保险金日额为:基

7、本日额 *1+5% *(保单年度-1) ,但最高以基本日额的两倍为限。基本日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 释十三 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四十五日为限。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

8、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的入院当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当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被保险人同一日的门诊或急诊次数为一次以上的,仍以一日计算) ,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给付的实际门诊或急诊治疗日数,最高以四日为限。五、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9、时,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一百五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条 责 任免除被保 险 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 导 致的疾病或意外 伤 害事故而有治 疗 的必要或住院治 疗 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 付保 险 金的 责 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 险 人的故意行 为 ;二、被保 险 人故意犯罪、拒捕、自 伤 身体;三、被保 险 人因 醉酒 释 十四 或受酒精、 管制 药 物 释 十五 的影响而 导 致的;四、被保 险 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 书 上告知并 经 本公司同意

10、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 险 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 遗传 性疾病 释 十六 、先天性畸形、 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释 十七 。七、被保 险 人作 为 器官捐献者 为 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义 眼或助听器、 义 肢等其他 类 似 设 施的装配;九、美容、牙 齿镶补 治 疗 、牙 齿 手 术 、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 术 。但因意外 伤 害事故 导 致的牙 齿 手 术 ,不在此限;十、 疗 养、康复治 疗 或一般健康 检查 ;十一、 怀 孕、分娩(含 难产 )、剖腹 产 、流 产 、堕胎及其并 发 症或 产 前 产 后 检查 、不孕症、人工受

11、孕、避孕及 节 育(含 绝 育)手 术 、绝 育后复通;十二、被保 险 人 饮 酒后 驾驶 释 十八 、无合法有效 驾驶执 照 驾驶 ,或 驾驶 无有效行 驶证 的机动 交通工具;十三、被保 险 人因 妊娠 释 十九 、流 产 、分娩、 药 物 过 敏、整容手 术 或其他 医 疗 事故 释 二十 导 致的 伤 害;十四、被保 险 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或患艾滋病( AIDS)释 二十一 ; 十五、 战 争、 军 事行 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 辐 射或核 污 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七、被保 险 人 进 行 潜水 释 二十二 、滑水、滑雪、 轮 滑、滑板、滑板 车 、滑翔翼

12、、跳 伞 、攀岩运 动 释 二十三 或 探 险 活 动 释 二十四 ;十八、被保 险 人 进 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马术 、武 术 、拳 击 的比 赛 或被保 险 人进 行 特技 释 二十五 表演、各种 车辆 表演、 赛马 或 赛车 等;十九、被保 险 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 杀 。前述 责 任免除情形 发 生 导 致被保 险 人身故或 虽 未 发 生 责 任免除情形但被保 险 人身故 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终 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 计 算退 还 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 未 满 期保 险费 释 二十六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

13、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一致。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单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

14、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本公司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1、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2、主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3、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日额的一千五百倍;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 释二十八 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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