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审计应注意审计_三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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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审计对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重 点 是 对其 任 职 期 间 企 业 的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 合法 性 、 效 益 性 审 计 , 把 企 业 领 导 人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负 有的 主 管 责 任 和 直 接 责 任 界 定 清 楚 , 给 企 业 集 团 管 理 层 及 其 后 任 者 一 本 明 白 帐 。 对 于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一 定 要 查 清 查 透 , 严 肃 处 理 。( 二 )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审 计 及 财 务 收 支 审计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2、 和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是 对 下 属 公司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 财 务 状 况 及 执 行 国 家 法 规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的 主 要 方 法 , 也 是 内 部 审 计 的 一 项 定 期 工 作 。 内 审 不 仅 要 揭 示 核 算 过 程 中 的 差 错 和 弊 端 , 而 且 还 要 通 过 对 企 业 各 项 业 务 收 入 、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真 实 合 法 性 的 审 计 , 维 护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及 集 团 相 关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促 进 下 属 企 业 合 法 经 营 , 加 强 内 部管 理 和 控 制

3、。 还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审 计 建 议 ! 提 高 下属 会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 杜 绝 潜 亏 ,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三 ) 大 中 型 基 建 项 目 的 竣 工 决 算 审计如 果 下 属 企 业 的 投 资 项 目 对 企 业 集 团 的 整 体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投 资 数 额 较 大 , 集 团 内 审 部 门 应 对 竣 工 决 算 进 行 直 接 审 计 , 以 加 强 对 下 属 企 业 投 资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防 止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 节 约 建 设 资 金

4、 。四 、 企业集团内审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 ) 处 理 好 与 国 家 审 计 和 社 会 审 计 的 关系 企 业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接 受 集 团 内 审 机 构 监 督 的 同时 还 要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 因 而 , 集 团 内 审要 积 极 配 合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 实 事 求 是 地 介 绍 情 况 , 促进 被 审 单 位 更 好 地 执 行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规 。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 子 公 司 的 各 种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还 要 由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鉴

5、证 , 有 时 , 集 团 对 下属 的 一 些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审 计 工 作 也 要 委 托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完 成 。 因 而 , 集 团 内 审 有 义 务 与 社 会 审 计 搞 好 配 合 , 以 便 其 顺 利 完 成 审 计 。 对 有 些 问 题 看 法 不 一 致 时 , 要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 维 护 集 团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要 加 强 内 审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教育 由 于 集 团 内 审 机 构 对 下 属 企 业 的 审 计 监 督 属 于“上 审 下 ”, 容 易 使 审 计 人 员 产 生 权 力 感 , 个

6、别 素 质较 低 的 审 计 人 员 可 能 出 现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规 范 的 行 为 。 为 防 止 问 题 的 产 生 , 必 须 加 强 对 内 审 人 员 的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规 范 教 育 , 同 时 , 还 要 建 立 工 作 制 度加 以 约 束 , 如 引 入 审 计 风 险 机 制 , 主 审 人 员 对 被 审 单位 明 显 的 漏 审 、 潜 亏 、 潜 盈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 不 同 单 位轮 换 主 审 等 。( 作 者 单 位 : 信 息 产 业 部 数 据 通 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应注意审计三性#陈 忠 义计

7、人 员 对 企 业 在 经 济 交 往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债审权 债 务 进 行 审 计 时 ,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其 “三 性 ”的 审 计 , 即 债 权 债 务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坏账 处 理 合 规 性 。一 、 审 计 债 权 债 务 的 真 实 性 , 弄 清 债 权 债 务 是 否 客 观 存 在 , 有 无 人 为 造 假 的 问 题债 权 债 务 真 实 性 的 审 计 , 主 要 是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已 列 账 的 各 项 债 权 债 务 是 否 真 实 存 在 , 债 权 和 债 务 人 之 间 资 产 是 否 真 实 转 移 , 借

8、 贷 是 否 真 正 实 现 , 资 金 是 否 真 正 被 占 用 进 行 审 计 。 债 权 债 务 形 成 的 原 因 很 多 , 但 不 论 是 什 么 原 因 形 成 的 , 它 必 须 实 实 在 在 地 体 现 相 互 之 间 财 产 的 转 移 , 资 金 的 占 用 , 它 必 须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债 权 或 债 务 人 , 各 自 都 应 履 行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否 则 , 形 成 的 债 权 或 债 务 就 缺 乏 客 观 真 实 性 , 甚 至 可 能 是 人 为 形 成 的 虚 假 债 权 债 务 。二 、 审 计 债 权 债 务 的 合

9、法 性在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各 项 债 权 债 务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计 时 , 要 对 每 一 项 债 权 债 务 形 成 的 具 体 原 因 , 有 关 资 料 依 据 的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 用 政 策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查 明 有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形 成 的 债 权 债 务 。 三 、 审 计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的 合 规 性 , 弄 清 债 中 国 审 计 信 息 与 方 法 ! # 第 ! 期 ! !企 业 审 计权 债 务 有 无 违 规 处 理 坏 账 的 行 为对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合 规 性 审 计 ,

10、主 要 应 对 呆 滞 债 权 债 务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的 条 件 、 审 批 手 续 以 及 已 冲 销 的 债 权 债 务 重 新 收 回 后 的 账 务 处 理 等 进 行 审 核 , 看 其 是 否 与 现 行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相 符 。 企 业 坏 账 准 备 金 的 提 取 与 坏 账 损 失 的 处 理 是 否 真 实 、 正 确 , 直 接 影 响 到 企 业 费 用 的 真 实 与 利 润 的 正 确 。 在 审 计 中 应 十 分 注 意 单 位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的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 是 否 是 真 正 的 呆 滞 账

11、, 有 无 借 处 理 滞 呆 账 侵 占 国 家 、 集 体 资 产 , 贪 污 私 分 、 私 设 “小 金 库 ”的 问 题 。 对 已 作 坏 账 处 理 的 债 权 债 务 是 否 建 立 了 备 查 账 簿 , 继 续 进 行 催 收 , 以 及 已 核 销 坏 账 重 新 收 回 后 账 务 处 理 的 正 确 性 。如 何 有 效 地 开 展 债 权 债 务 “三 性 ”的 审 计 , 笔 者 认 为 在 审 计 中 应 当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一 要 运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对 单 位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分 析 ,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 尤 其 是 债

12、权 债 务 多 的 单 位 更 要 运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 对 那 些 长 期 挂 账 , 且 发 生 额 余 额 变 化 不 大 的 债 权 债 务 作 为 重 点 审 计 检 查 , 对 那 些 债 权 债 务 少 的 单 位 应 采 取 全 面 检 查 。二 要 认 真 研 究 债 权 债 务 各 账 户 中 的 发 生 额 和 余 额 有 无 异 常 现 象 。 对 那 些 债 权 账 户 的 余 额 在 “贷 方 ”, 债 务 账 户 的 余 额 在 “借 方 ”的 债 权 债 务 事 项 要 逐 项 逐 笔 地 审 计 其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正 确 性 。三

13、要 注 意 对 债 权 债 务 , 尤 其 是 长 期 挂 账 未 清 理 , 余 额 相 对 稳 定 账 户 , 要 对 每 笔 债 权 债 务 形 成 的 原 因 、 依 据 和 长 期 未 清 理 的 理 由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 从 中 发 现 问 题 。四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注 意 听 取 和 研 究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务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意 见 , 查 看 有 关 资 料 , 掌 握 线 索 , 发 现 蛛 丝 马 迹 。五 审 计 部 门 内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 审 计 资 料 共 享 。 各 部 门 在 结

14、合 对 各 自 管 辖 部 门 ! 单 位 审 计 时 , 对 该 单 位 债 权 债 务 的 发 生 、清 理 、 余 额 及 相 应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收 集 , 然 后 将 收 集到 的 信 息 资 料 分 别 给 有 关 部 门 交 流 , 有 关 部 在 对 本 部 门 所 管 辖 单 位 进 行 审 计 时 , 对 其 他 部 门 交 流 的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核 对 , 看 双 方 债 权 债 务 记 录 是 否 一 致 , 对 不 一 致 的 要 进 一 步 查 明 原 因 。六 要 充 分 运 用 调 查 取 证 方 法 对 单 位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审 计

15、 。 调 查 可 以 用 函 证 , 也 可 实 地 调 查 。 对 异 地 可 先 发 函 向 对 方 调 查 或 委 托 当 地 审 计 部 门 协 助 调 查 取 证 。 对 本 地 或 已 发 现 一 些 线 索 必 须 实 地 调 查 的 异 地 债 权 和 债 务 , 应 派 人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 对 已 作 坏 账 处 理 的 债 权 债 务 也 应 纳 入 调 查 范 围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对 调 查 取 证 的 材 料 要 与 单 位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核 对 , 以 确 定 债 权 债 务 的 真 实 性 。七 要 注 意 对 已 作 坏 账 处

16、理 的 各 项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审 计 检 查 , 查 看 坏 账 处 理 备 查 账 簿 及 有 关 资 料 , 查 明 坏 账 处 理 是 否 与 会 计 制 度 相 符 。 尤 其 是 要 通 过 调 查 了 解 债 权 方 已 作 坏 账 处 理 , 债 务 方 又 重 新 履 行 偿 还 债 务 而 收 取 的 款 物 是 否 按 规 定 入 账 , 有 无 收 入 不 入 账 、 贪 污 私 分 或 私 设 “小 金 库 ”行 为 。八 是 审 计 部 门 要 与 纪 检 监 察 和 公 安 、 检 查 院 、 法 院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 以 提 高 审 计 的 力 度 。 对 审 计 中 发 现 并 初 步 证 实 利 用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贪 污 、 私 分 、 贿 赂 、 私 设 “小 金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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