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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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 号进行专项解读)1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 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

2、人。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 号进行专项解读)2试 点 纳税 人 主体 资 格提 供 或接 受对 方 纳税 人 主体应 税 服 务 类 型 对 方 纳 税 人 主 体资 格提 供 应税 服 务 原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改 增 应 税 劳 务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按 照 应 税劳 务 收 入 和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并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增 值 税

3、税 额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税 额 ) ”科 目销 项 税 额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规 定 税 率原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只 能 为 一 般 纳 税 人纳 税 人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支 付 或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进 项 税 额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进项 税 额 ) ”科 目进 项 税 额 为 增 值 税 抵 扣 凭 证 注 明 的增 值 税 额营 改 增 应 税 劳 务 企 业 接 受 应 税 服 务 时 , 按 规 定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而 减 少 的 销 项 税 额 ,

4、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税 (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支 付 给 非 试点 纳 税 人 营 业 税 项 目 含 税 价 格 /(1+该营 改 增 项 目 规 定 税 率 ) *该 营 改 增 项目 规 定 税 率例 : 支 付 非 试 点联 运 企 业 运 费 50万 元 并 取 得 交 通运 输 业 专 用 发 票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额 =50/(1+11%)*11%,计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增 值 税 ( 营 改 增 抵 减的 销 项 税 额 ) ”借 方原 增 值 税 应 税

5、劳 务 只 能 为 一 般 纳 税 人一 般 纳 税 人小 规 模 纳 税 人仅 限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业 无 相关 规 定 。 接 受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供 的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 按 照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注 : 须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 上 注 明的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和 7%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根 据 财 税 2011111号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6、 事 项 的 规 定 进 项 税 额 =支 付 给 试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含 税 价 格 *7%例 : 支 付 试 点 联运 企 业 ( 小 规 模纳 税 人 ) 运 费 50万 元 并 取 得 交 通运 输 业 发 票进 项 税 额 =50*7%, 计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借方计 算 方 式 及 处 理 ( 销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 举 例试点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接 受 应税 服 务非 试 点纳 税 人试 点 纳税 人同 非 试 点 纳 税 人营 改

7、 增 应 税 劳 务同 非 试 点 纳 税 人注 : 1、 特 殊 规 定 , 试 点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 其 支 付 给 试 点 纳 税 人 (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均 可 ) 的 价 款 ( 不 包 括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价 款 ) , 允 许 从 其 取 得 的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支 付 给 试 点 纳 税 人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含 税 价 格 /(1+7%) *7%, 借 记 “应 交 税

8、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营 改 增 抵 减 的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2、 试 点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上 述 试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外 , 取 得 其 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试 点 与 非 试 点 均 可 )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可 按 照 增 值 税 抵 扣 凭 证 注 明的 增 值 税 额 ( 3%) 作 为 进 项 税 额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 号进行专项解读)3试 点 纳税 人 主体 资 格提 供 或接 受对 方 纳税 人 主体

9、应 税 服 务 类 型 对 方 纳 税 人 主 体资 格提 供 应税 服 务 原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改 增 应 税 劳 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征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简 易 办 法 , 贷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科 目应 纳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3%原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改 增 应 税 劳 务 企 业 接 受 应 税 服 务 时 , 按 规 定 允 许 扣 减 销 售 额而 减 少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 借 记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值

10、税 ”科 目 ( 财 会 201213号 文 件 规 定 , 小 规 模 纳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试 点 期 间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 允 许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除 其 支 付给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价 款 的 )冲 减 应 交 增 值 税 额 =支 付 给 非 试 点 纳税 人 营 业 税 项 目 含 税 价 格 /(1+征 收 率3%) *征 收 率 3%例 : 支 付 非 试 点联 运 企 业 运 费 50万 元 并 取 得 交 通运 输 业 专 用 发 票冲 减 应 交 增 值 税=50/(1+3%)*3%, 计 入 “应 交

11、 税 费 应 交 增 值税 ”借 方原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改 增 应 税 劳 务 仅 限 于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和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服 务 ,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业 无 相 关 规 定 。 试 点 纳 税人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和 国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营 业 税 政策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 其 支 付 给 试 点 纳 税人 的 价 款 , 也 允 许 从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费 用 中 扣 除 ; 试 点 小 规

12、模 纳 税 人 从 事 联 运 业 务无 论 联 运 合 作 方 的 纳 税 人 类 型 , 都 可 以 差 额 计算 销 售 额 。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规定冲 减 应 交 增 值 税 =支 付 给 试 点 纳 税 人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含 税 价 格 /(1+征 收 率3%) *征 收 率 3%例 : 支 付 试 点 联运 企 业 ( 一 般 纳税 人 或 小 规 模 纳税 人 ) 运 费 50万元 并 取 得 交 通 运输 业 发 票冲 减 应 交 增 值 税=50/(1+3

13、%)*3%, 计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税 ”借 方计 算 方 式 及 处 理 ( 应 交 增 值 税 额 ) 举 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接 受 应税 服 务非 试 点纳 税 人试 点 纳税 人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本概念供参考)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 17%) 、提供交通运输业(11%) 、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 ):研

14、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交通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15、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1213 号进行专项解读)4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 号)第一条规定: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

16、(或个人) 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 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 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 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联运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 (苏地税一函20063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即: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 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02 号)规定,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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