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本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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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等额本息借款合同篇一:个人借款合同(等额本息)借 款 合 同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借款方:_ 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 _ 电话: _ 地址: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一、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 借款利息借款月利息为 ,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 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2三、 借款期限借款期为个月。即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四、 还款方式每月以等额本

2、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1.5%) 】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五、 权利义务1.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2. 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六、 保证条款1.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七、 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 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

3、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3八、 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九、 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十、附则内容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月日 年月日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篇二:等额本息借贷合同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保借字( )第 号借款人(全称):贷款方(全称):担保人(全称):(1)(2)(3)(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借款4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贷款方的审核结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

4、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_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在贷款方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借款利率:月利率为

5、 % 。二、还款方式:等额本息5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个月)还本结息,还款日为每月_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还款日当日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金为总放款额的_ %。三、还款日金额:10%放款额+当月利息(1.5%放款额) 。贷款到期日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能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一、借款人、担保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有关文件、资料、单据等资料,并配合贷款方办妥相关手续。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确保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义

6、务一、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二、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方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6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等。三、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方。四、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落实贷款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五、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第五条 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贷款方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二、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

7、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提保权。三、如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借款人指定的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人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贷款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四、贷款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借款人有权按7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任何账户中划收。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

8、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义务一:贷款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第六条 提前还款一、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方同意;贷款方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一)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利息。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第七条 借款担保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担保人负有监督本合同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8及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本合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借

9、款而无效。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一)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本合同项下如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现实债权的费用。(三)一次性还款的,担保期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分期偿还的,担保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四)担保人如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任何账户中划收。(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

10、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六)担保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二、抵/质押担保的:(一)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或质押9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二)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三)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四)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

11、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和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五)抵押物如由抵押人使用或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与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方对抵押物的核查。(六)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资产处置行为。经贷款方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方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七)抵押物如出现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抵押人由发生上述情况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1

12、0押物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新的担保的,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债务,也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八)质押物如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方的权利情况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卖或兑付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九)贷款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 ,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 。因贷款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

13、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方负有赔偿责任。(十)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方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贷款方保管,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发放贷款。(十一)抵押人应按贷款方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11单正本应交给贷款方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完全偿还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上述保险。抵/质押人终止或撤销保险的,贷款方有权代其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因抵/ 质押

14、人中断或者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如抵/质押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款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质押人出现未能清偿的债务情行的,贷款方有权依法对以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折,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等处置行为。对押物/质物(权利)处置所得的款项,贷款方拥有优先偿还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人行使抵/ 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 质物(权利

15、) 。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贷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12方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篇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内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贷 3005)V200808 合同编号:甲方(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借款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

16、话: 传真:乙方向甲方申请额度借款,甲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其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及乙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13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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