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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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姓 名: 郑 艳 学 号: 041050185 学 校: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延津分校 指导教师: 段 连 芳 写作时间: 2006 年 5 月 2目 录1 职务犯罪概述 41.1 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41.1.1 职务犯罪概念 41.1.2 职务犯罪特点 41.2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61.2.1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61.2.2 职务犯罪的危害 72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82.1 致使职务犯罪形成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力 82.1.1 权 力 集 中 且 缺 乏 有 效 的 制 约 与 监 督 机 制 助 长 了 权 力 的 恣 意 与 傲

2、慢 92.1.2 体 制 转 轨 与 社 会 失 范 为 权 力 经 济 化 与 经 济 权 力 化 的 滋 生 提 供 了 温床 92.1.3 社 会 分 配 领 域 不 公 平 现 象 的 存 在 是 职 务 犯 罪 动 机 萌 生 的 催 化 剂 102.1.4 立 法 上 的 瑕 疵 与 执 法 上 的 偏 差 使 得 职 务 犯 罪 有 机 可 乘 、 有 利 可 图 10 2.2 致使职务犯罪形成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合力 102.2.1 不比人差、何比人穷的“攀比”心理 112.2.2 权利资本、等价交易的“投资回报”的心理 112.2.3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吃亏补偿”心理 112

3、.2.4 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的“法不责众”的心理 122.2.5 送之巧妙、收之安然的“侥幸过关”心理 123 职务犯罪的预防 133.1 强化职务犯罪的防范机制 133.1.1 重视对权力滥用的防范 133.1.2 建议行政权力运动的防范机制 133.2 加强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 143.2.1 树立职务犯罪可耻的观念与意识 1433.2.2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的运动 153.3 强化职务犯罪的监督机制 153.3.1 内部检查监督。153.3.2 纪检监察监督163.3.3 新闻舆论监督。163.3.4 社会监督。163.3.5 司法机关监督。163.4 完善职务犯罪法律制度163.5

4、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173.5.1 健康人格塑造策略 173.5.2 自我调节机制183.5.3 心理检测、咨询与矫正手段184 总结 18参考文献 20论文摘要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从前段时间“严打”整治斗争反映出的问题看,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产生、长期存在并坐大成势,对黑恶势力犯罪之所以打而不死,甚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降格处理,无不与贪官污吏他们的“黑后台”和“保护伞”有关。同时,在社会矛盾和现实问题面前,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行为还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增强矛

5、盾的对抗性,甚至会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为此,要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坚决地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尤其是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开放的经济政策,无疑是有利于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活跃经济生活。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以往的差距拉开得越来越大却是一个事实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再加上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通过诚实经营、合法劳动致富起来的,而是“一夜暴富”的,这强烈地刺激了享有掌管经济资源优势、社会地位较高但却相对贫穷的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失落的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

6、,少数人便产生了权钱交换的愿望。关键词:职务犯罪 社会监督 监督机制 自我调节机制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1.职务犯罪概述5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毒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关系。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和特点、原因及危害,探讨预防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职务犯罪发生规律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不断铲除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积极探索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 ,以打促防,

7、以防固打,延伸、扩大治理职务犯罪的效果。1.1 职务犯罪及其特点1.1.1 职务犯罪的概念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职务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

8、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1.1.2 职务犯罪的特点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1121 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1122 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6后果

9、极为惊人。犯罪主体日显位高权重,犯罪程度日益严重。 这些人大都为单位的“一把手”或“业务骨干” 。1997 年至 2003 年,全国共查处涉隒职务犯罪的县处级经上干部 12830 人。广西的成克杰、江西的胡长清、江苏的陈耀南等一批省级高官,先后因巨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受到国法严惩。大案要案呈上升势头,违纪金额越来越大。近 5 年内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以上大案达5541 件数量急剧增多。1123 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令人触目惊心。犯罪主体呈结伙性。近年来

10、, 惩治职务犯罪领域出现了“职务犯罪一条龙”及“拔出萝卜带出泥,拔萝卜的也带泥”的现象;本应相互制约的各部职务人员出现共同犯罪,本部门内部各科室同事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往往是查处一案,拔出一串,查处一人,挖出一群。例如,沈阳的“慕马案” ,就是如此。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居然在履行职责时也出现了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这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1124 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学、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

11、“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特权之便,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案件频频发生。犯罪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从年龄上看,犯罪主体向多层次方向发展,既有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又有事业蒸蒸日上的青、壮年人,更有行将退休的老领导、老干部;从职位上看,职级大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小到村、居委会委员、仓管员;从行业上看,既有通常被人们认为容易产生腐败的金额证券、海关、国企、司法、建筑工程等部门和行业,也有通常被有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学校、各种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等。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逐年加大,出台的遏制职务犯罪措施逐年增多;另一方面

12、,职务犯罪不断地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反差是如此强烈。71125 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加重。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很大的弊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腐败事件近来呈上升趋势,并且已构成了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近年来,企业中发生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狂掠夺和恣意浪费而造成的。1126 权力和廉洁度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此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之间

13、,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为“准腐败” 。 “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土壤。作案后外逃人数不断攀升。国内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造成国有财产大量流失。这些人大部分在犯罪之后为外逃作好了精心的准备。尽管我国已与泰国、蒙古等 10 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中国与之没有引渡协议,只能采取“友好合作”方式要求遣返,能否遣返成功,难度很大。1.2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危害1.2.1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1.2.1.1 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

14、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二是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2.1.2 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的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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