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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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净化工程实 验 室 合 作 协 议甲方: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乙方: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协议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开展实验室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净化工程 工程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81 号药学院西 100 米 工程内容: 图纸、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保范围承保范围: 图纸、工程量清单

2、、招标文件范围内左右工程内容。三、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 90 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肆佰柒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肆元整 (小写): 4768254.00 元2六、合同组成部分(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6) 投标书及其附件(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的

3、解决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九、其它(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合同确认;(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 9 月 22 日(2)合同订立低点: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3)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南 通 金 典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行: 开户行:帐 号: 帐 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监理

5、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

6、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

7、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2 当合

8、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用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9、、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

10、面形式通知了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

11、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12、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1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

14、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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