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自考毕业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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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6优秀自考毕业论文精选 试论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内容摘要】虽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在 2002 年 4 月份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但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及不断变化的医患关系,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至今的众多实例表明,知情同意权仍是医患关系中的“死结” 。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近两年后的今天,研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及立法完善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形成与发展、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及医生告知义务等方面

2、进行粗浅的探讨。并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进行检讨,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关键词】患者;医生;医疗行为;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一、知情同意权的形成与发展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6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同意权,它是公民人格权的延伸。医患关系中医生对患者既有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又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生诊疗护理的对象是“患者” ,而不是“机器” ,每个病人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权益是医护人员的基本职责,而做到让患者

3、知情和同意是最起码的要求。知情权和同意权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是 1993 年 10月 31 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该法赋予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九项权益。自考论文范文然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的规定,具体说来,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精品文档2

4、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6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告知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 、 “同意权”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的规定,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然而,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为:1、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的身体器官组织,服务

5、的结果将对患者的肉体乃至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2、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患者往往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患者所能享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极其有限的,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从医疗过程来看,医方显然居于明显优势,通常患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基于以上独有的特性,患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6担了更大的风险,故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四条,分别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

6、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 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2 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

7、作必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6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比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严格。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

8、规定更适用于医疗领域的高风险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理解,患者的知情权应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有关医疗信息等问题的权利;患者的同意权应是指手术患者、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有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6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常是不能分割的,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同意,因此,概而言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指的是患者在取

9、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应包括四层含义: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同意权的基本前提;要使患者对提供给他的信息有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患者表示是否同意的基础;患者对提供信息所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如果医院和医生忽视了上述四个要素中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损害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沿革从历史渊源上看, 知情同意可以分为出于医生权威的知情同意与出于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知情同意。 根据美国北卡洛林纳大学 L.R.邱吉尔教授考证,美精品文档2016

10、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6国医生早在 18 世纪与 19 世纪已经实行知情同意了,但那时的知情同意与医生对患者的尊重毫不相干,医生这样做,是由于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使病人参与自己的治疗措施, 从而提高疗效。 可见,原初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仅仅是作为一项有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才被实施,而不是出于对患者人格、尊严或个性化权利的尊重。现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则是鉴于二次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医生的暴行而出现的。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以疯狂的手段反人道的进行“无生存价值之生命的抹杀” ,以及违反人的本意进行人体实验。战后,纽伦堡大审判特将人体实验事件列为审理之案件,并针对人体实

11、验提出了纽伦堡纲领 ,该纲领规定: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纽伦堡审判后,知情同意逐渐成为医患关系中最受人注意的原则之一,并逐步向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知情同意权方向发展。在 1905 年 Mohrv.williams 以及 1914 年 Schloendr v.Society of new york hosp 之案件,皆认为未获得患者同意所进行之医疗系对患者身体之不法接触与侵袭,而对医师课以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两个案例中当时更注重患者的同意权,尚未注意到医师的说明义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

12、6在美国法上, “知情同意”最早出现在 1957 年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对 Salgo 事件的判决中,法官一方面首次导入了知情同意这一词汇,另一方面,也承认医生在告知的范围程度上有很大的裁量权。一般认为,Sidaway v. Bethlem 一案确立了英国法上的知情同意权。该案的判决认为患者只需被用普通的语言告知医生建议的治疗的性质,因其内容是由其他可靠的医生在相同的条件下可能的作为来决定。英国法上的知情同意与美国法上的知情同意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定范围要小于美国。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最早通过判例形成重在同意原则,随后发展变迁到重在患者同意前医生的告知原则,

13、并使医生的告知义务扩大,并逐步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二、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知情同意的能力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6可能有效。关于知情同意的能力有三种主张:1、主张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2、主张以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为准。其主要观点是以患者是否具有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判断其是否有知情同意的能力。3、主张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准。该观点认为应以有无理解同意医疗内容的能力为判断标准,即有理解同意的内容、意义和效果的能力,不须限于成年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

14、系,判断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依据刑法理论,所以判定患者的同意能力不能以刑法的责任能力为依据。 ”所以第二种主张不可取。对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研究患者知情同意的能力,无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的权益,因此在确定以何为标准衡量患者知情同意的能力,不应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应将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做到既不违背患者的意志又能最好的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第三种主张以有无识别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6能力为准,在实务操作上较难准确把握其“度” ,因“有无识别能力”这一表述的含义模糊不清,判断上可能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主观成份较大,在具体个案上,为了达到准确的判断,可能还要动用司法鉴定、心理分析、仪器测定等手段,过程复杂繁琐,涉及其他专业领域,影响医疗效率,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最适合用来作为判断患者知情同意的能力,理由有:1、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的处分亦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2、 “罗马法以来,民法均以一般人发育成长年龄为主要衡量指标,并以精神具体发育情况作为补充,建立了主要依年龄和精神健全双重标准的抽象判断模式”来确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由此确定的法定的年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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