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 中国民事诉讼法 程序制度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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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近年来,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的课题,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各种诉讼程序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障实体上的公正。因此简化诉讼手续与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实际上存在一定矛盾,应当从程序价值论角度重新进行反思。2 月 10 日到 11 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海淀法院共同主办了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邀请京内外部分学者和法官,研讨简易程序在中国的适用及改革问题。一、简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学教授江伟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两便原则在民诉中的

2、具体体现。立法实施初期,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数量并不多,且多为简单的婚姻家庭案件。现在案件类型日益丰富,数量急剧增加,超出了法官的负荷,以至于去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决不把积案带到新世纪的口号。为什么法官负荷如此沉重?现行的诉讼程序是否需要改进?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讨论简易程序关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涵,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来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简易程序在诉讼中的特色是什么;它与其他程序有怎样的衔接关系;能不能把外国的小额诉讼引入我国;简易程序简到什么地步才能达到公正目的;一方面程序要力求简易,另一方面要保障通过正当程序解决争端,如何妥善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等等。 复旦大

3、学民诉法学教授章武生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探讨。他提出,简易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但仅有 5 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作了简化,其他方面仍按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且我国缺乏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加之一些法院和法官执法不严、图省事的思想作怪,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混用。3.缺少简易程序运作的配套措施和严

4、格的执法精神。即使是现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被完全贯彻执行。完善简易程序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首先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立,可以考虑将基层法院改造成以简易庭为主、以普通庭为辅的混合法院。其次,应增加普通案件当事人以合意方法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第三,应着眼于简化诉讼程序,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全面完善现行简易程序的规定。例如缩短就审期间、一次辩论终结为原则等。最后,应考虑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上海黄浦区法院民庭庭长曹光曜力图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他提出了在审前准备阶段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共同参加准备庭的设想,以便法官来发现当事人争点,了解当事人双方的诉

5、讼证据材料,从而据以区分出具体民事诉讼的繁简并以相应程序及时进行审理。云南高院的王健法官提出,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应进一步简化。例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法律上应规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学教授陈桂明指出,我国,作为审判资源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而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简易程序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途径。在人力方面,审判人员应逐步减少,趋于精英化,否则法官地位很难提高,司法权威也很难提高。对简易程序的改革有以下几点思考:1.诉讼观念要改。2.诉讼程序要改革,主要应增加程序的实效性。3.简易程序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即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

6、追求。有几种方法来协调二者的关系:首先,简单案件用简单程序来解决,提倡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其次,简易程序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作为原则,以自愿性来代替公正性。另外,是否可以考虑借鉴仲裁的自愿性特色,将自愿性引进诉讼。二、如何从制度上规范简易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石在存认为,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简易程序:1.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法定范围。2.针对已经按简易程序审理而承办人员依照法条规定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加强监控,以防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变相超审限结案。3.对简易程序有进一步简化的必要。4.在简易程序中应赋予当事人以相应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与会的基层法院代表

7、们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专门设置简易法庭,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假日法庭或夜间法庭;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应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并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送达效率;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制度;可以考虑设置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将时效引入证据规则,确立限期举证制度,以提高庭审效率;对简易程序的上诉、再审,也应由独任审判员来进行审判;修改法律关于三个月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否则容易造成诉讼的迟延,可以考虑改为三个月不能审结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等等。另外,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贾柏岩法官提出,对于

8、小额或案情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关于引入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讨论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小额诉讼即诉讼标的额低于某个标准的财产诉讼,正日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小额诉讼也成为一种改革设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他说,这种制度能解决大量涉及赔偿的纠纷,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我国可以大胆借鉴这一制度,使司法制度更丰富、有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则认为,尽管世界各国在司法改革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寄予厚望,然而从迄今为止的实践结果来看,对其效果并不能估计过高。在我国借鉴适用小额诉讼程

9、序,要兼顾我国的特定现实条件。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今后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法院将减缓法官人数的快速增长,这些都要求法院的改革必须在提高效率上作努力。各地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试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各地自行其是、具有较大随意性,诉讼请求严重超出了小额债务纠纷的范围。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应与社会主义主体的需求和法律意识相适应,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民诉法未作出关于小额程序的明确规定前,应避免随意超越现行简易程序的框架。四、结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订简易程序至今,已有将近 20 年的历史。从时间上看,它尚属年轻,但它作为一种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也日益受到推广和重视。在目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为此,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并积极探索立法的完善和改革问题,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正是出于这样的改革热忱,也必将推动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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