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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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促进与高等院校更务实合作,全面提升长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力,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第一章 指导思想第一条 深入 贯彻科学 发展观,积极对接“四个中心”总体要求,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承载区的建设,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类优势资源,通过深化长宁区与高等院校务实合作,促进产业能级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提升城区综合实力,为长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章 主要范围第二条 突出 产业导 向。支持与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相关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服务贸易、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产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

2、展。第三条 突出重点区域。支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与交通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合作园区重点区域的发展。第四条 突出学科优势。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依托优势学科创办各种创业中心、科技型企业、智囊机构等, 营造优质发展环境。第三章 主要内容第五条 对高校的扶持 1、区政府设立专项引导资金。设立长宁区与高等院校合作专项引导资金,用以扶持区校双方合作培育的产业、共同引进的企业,促 进教育服务业发展。长宁区在“十二五” 期间由区政府每第 2 页 共 6 页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贷

3、款贴息。使用贷款资金,对园区进行投资改造建设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楼宇、教育楼、原有建筑设施等进行改造成为载体的项目;对产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骨干项目等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 50%,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2)专项补贴。使用自有资金,对园区进行投资改造建设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楼宇、教育楼、原有建筑设施等进行改造成为载体的项目;对产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骨干项目等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 15%,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同时符合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贴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

4、位从二者选一,不能同时申请。(3)房租补贴。对产业园区内设立和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企业、大师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研发设计中心、教育培训单位、机构等,经认定后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年每个单位房租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房租的 5%,补贴 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2、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长宁区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按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长宁区落实配套资金,由市、区、校三方出资共同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长宁分基金。3、支持优势学科建设。经认定后对于高等院校的优势学科建设, 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第六条 对高校产业的扶持鼓励高等院校及其优秀人才创办各类国际贸易和智囊研究机构、职业教育办学

5、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律师事务所、大师设计工作室、研发设计中心等;鼓励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企业和机构,第 3 页 共 6 页符合长宁区“十二五 ”期间产业发展导向目 录的企业,以优先发展类、重点发展类、一般类三种进行分档扶持。 第七条 对区校共建特色园区的其他支持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结算、融资等金融便利服务;对学科带头人、入驻园区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提供就医保健便利;为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午餐服务便利;按企业需要提供会计、法律服务便利;园区企业中优秀人才、业务骨干以及高层次海外领军人才的激励,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为园区的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鼓励支持各园区依法依规设立各类行业协会

6、, 积极探索通过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减轻企业的事务负担,提供行业便利。对第五条、第六条的扶持均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经区政府按程序认定批准,具体申请程序参见本意见第五章。第 四章 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税务登记在长宁区;2、符合长宁区“ 十二五” 期间产业发展导 向目录;3、新引进入驻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第五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九条 由企 业和单 位进行申请,各园区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企 业申请纸质材料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报送区发改委(区校合作推进办公室简称“

7、区校 办” )。第十条 由区发改委(区校办)、商 务委、科委、司法局、人社局、财 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行使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职责。对企业和园区报送的申请第 4 页 共 6 页材料,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经评审小 组审核同意的项目,上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及预算主管部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下达资金。第六章 申报时间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项目申报和认可实行常年受理;对政策扶持兑现的受理时间为每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由企业按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第七章 申请材料第十

8、三条 申报企业 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按不同项目的申请需提供相应材料(详见附件一,申请项目材料分类表)。第八章 资金使用监管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凡享受贷款贴息、专项补贴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第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各园区、 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负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区发改委(区校办)牵头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行使对本实施意见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等职责;对全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资金

9、的安排;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第 5 页 共 6 页区财政局负责对通过评审批准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区商务委负责对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区科委负责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项目、区司法局负责对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内的项目、区科委和区人社局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区教育局负责对教育服务业项目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部门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发改委(区校办)反馈。第

10、十七条 各园区应 每年两次报告本园区的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于 4 月和 10 月底前送区发改委(区校办)。第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 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和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附 则1、本 意 见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试 行 ,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止 ,本 实 施 意 见 兑 现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止 。2、扶 持 对 象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长 宁 区 “十 二 五 ”期 间 产 业 发展 导 向 目 录 等 的 优 惠 政 策 ,如有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执行。3、本意见由区发改委(区校办)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 第 6 页 共 6 页申请项目材料分类表内容学科支持贷款贴息专项补贴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基金对高校产业扶持备注1 项目申请表 可在区政府网站下载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部 门意见,项目竣工结算报告等 4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 证、还款凭证等文件5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文件6 纳税凭证 7区长办 公会议纪 要、区政府与高校签署分基金会的协议 、收款凭证等8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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