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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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 6条)。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 10 条)。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 15 条)。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2、。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 12 条)。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21 条)。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 未持证上岗 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6 条)。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人,超 过规 定人数 人,超定员组织生 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 条)。9、矿井无生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附件:2管理实施办法)。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

3、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3 条)。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5 条)。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年 月以来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0 条)。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万吨,实际生产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 条)。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

4、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 3 条)。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 15 条)。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44 条)。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15条)。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 25 条)。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

5、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3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44 条)。21、煤矿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 493 条)。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 条)。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4 条)。25、煤

6、矿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22 条)。二、矿井开采(一)开采系统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 21 条)。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个,每个采区 个回采工作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 3 条)。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间距离实测为m,躲避硐室宽m、深m、高 m(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4、矿井未设有至少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出口间的距离实测m;m 水

7、平到上部的m 水平和采区未设至少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 18 条)。4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组织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9 条)。6、煤仓 、溜煤(矸)眼未 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9 条)。7、矿井m 水平 小眼、 上山和下山的坡度为 (超过 25),其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8 条)。8、矿井m 水平 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大于 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 (小于 45),未设置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

8、 19 条)。9、矿井m 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架,实测断面m 2 m2,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 91 条)。10、矿井m 水平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规程第 18 条)。(二)掘进支护1、矿井m 水平 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m水平 巷道靠近掘进 工作面 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41 条)。2、矿井m 水平 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41 条)。3、矿井m 水平 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

9、距实测m ,超出作业规程m 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第 41 条)。4、矿井m 水平 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 45 条)。5、倾斜巷道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设置躲避硐及红灯(煤5矿安全规程第 46 条)。(三)回采管理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规定控顶距m )及时支护,实测空顶距m, 等人空顶作业(煤矿 安全规程第 54 条)。2、采区 结束回撤设备未编制专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4 条)。3、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49 条)。4、采煤工作面

10、的 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m ,实测伞檐长度m,最大突出部分m(煤矿安全规程第 51 条)。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20m 范围内,未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 50 条)。6、采煤工作面控 顶距离实测m,作业规 程规定的控顶距是m,超过规定仍在采煤(煤矿安全规程第 56 条)。7、采煤工作面遇 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54 条)。8、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煤(掘进)过程中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矿安全规程第 48 条)。9、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煤矿

11、安全规程第 53 条)。10、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 50 条)。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 48 条)。6(四)井巷维修1、未编制m 水平巷道维修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2条)。2、在维修m 水平巷道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3、扩大和维修m 水平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人员撤退路线不畅通,维 修点井巷被堵塞(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4、m 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多,巷道失

12、修率超过规定,断面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 91 条)。5、在维修m 水平独头巷道支架时,未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6、井筒大修 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检修倾斜巷道未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7、在维修倾斜井巷时,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下段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8、m 水平 巷维修作业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先加固支架,并撤换旧支架(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三、一通三防(一)通风管理1、矿井m 水平主要回风巷道断面小,实测断面 m2,通风阻力大(违反煤矿安

13、全规程第 21、101 条)。2、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m 水平进、回风联络巷间未设反向风门,且 风门不能联锁(煤矿安全规程第 109 条)。3、矿井通风阻力大(风压为mm 水柱),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低(额定风量m 3min ,实测仅 m3min)。4、矿井m 水平主要回风巷中的风流速度约m/s(煤矿安全规程第 101 条)。75、掘进 工作面的乏风 1 次串入 掘进工作面,未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 条)。6、矿井测风地点无记录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 105 条)。7、矿井没有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没有标明

14、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20 条)。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无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通风机运转记录簿(煤矿安全规程第 123 条)。9、向m 水平 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 )供风量为m3min,巷道净断面m 2,使用型微速 风表在回风流中实测,风表不能启动, 等人在掘 进工作面微风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101 条)。10、向矿井m 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未悬挂管理牌板( 煤矿安全规程第 128 条)。11、向矿井m 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 )吸入风量大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在局部通风机

15、以里m 处用风表实测,局部通风机循环 吸入风量m 3min (煤矿安全规程第 128 条)。12、向矿井m 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的风筒设置不符合要求(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 2 条)。13、向矿井m 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距离掘 进巷道回 风口距离实测为m,实测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量m 3/min,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 128 条)。14、矿井m 水平设置的主排水泵处为独头硐室,无至少 2 个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 279 条)。15、巷道使用 编织袋材料制作的风筒(煤矿安全规程第 128 条)8。16、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m (作业规程规定m)(煤矿安全规程第 128 条)。17、巷道内用 风帘代替控制风门(煤矿安全规程第 118 条)。18、矿井需风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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