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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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滨湖路(新雅桥雅瑶桥)交通黑点改造工程 工 程 地 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环湖路内 发 包 人:广州市花都区交通局 设 计 人: 设 计 证书等级: 合 同 编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 包 人 ( 甲 方 )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交 通 局设 计 人 ( 乙 方 ) :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签 订 依 据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2、1.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管 理 规定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0 号 )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1.4 中 标 通 知 书第 二 条 设 计 依 据2.1 发 包 人 给 设 计 人 的 委 托 书 或 设 计 中 标 通 知 书2.2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2.3 设 计 人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及 规 范 要 求 。第 三

3、 条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 则 根 据 如 下 优 先 次 序 来 判 断 :3.1 合 同 书3.2 发 包 人 要 求 及 委 托 书 /中 标 通 知 书3.4 招 标 期 间 及 其 问 题 澄 清3.5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名 称 、 规 模 、 阶 段 、 投 资 及 设 计 内 容 (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填 写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阶 段 规 模 及 投 资 估 算 设 计

4、 内 容1 滨 湖 路 ( 新 雅 桥 雅 瑶桥 ) 交 通 黑 点 改 造 工 程 方 案 至 施 工 图 设 计 758 万 元路 基 、 路 面 、 人 行 道 、 非机 动 车 道 、 交 通 设 施 、 排 水 、照 明 、 管 线 、 绿 化 与 该 工 程 的设 计 等 相 关 内 容 , 含 方 案 修 改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 施 工 图 设计 、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含 工程 量 清 单 编 制 、 招 标 控 制 价编 制 直 至通 过 造 价 站 审 核 为 止 )、 现场 服 务 等 。 注 : 工 程 量 预 算清 单 编 制 、 招 标 控

5、制 价 编 制( 电 子 版 、 纸 质 版 ) , 如 中标 单 位 无 相 应 资 质 , 可 另 行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完成 并 送 审 , 费 用 包 含 在 中 标价 。 第 五 条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 文 件 及 时 间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内 容 要 求 提 交 时 间1 有 关 文 件 、 规 划 资 料1按 业 主 要 求 ( 若 因 发 包人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原因 调 整 计 划 , 则 提 交 时间 作 相 应 调 整 )第 六 条 设 计 人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的

6、 设 计 文 件 、 份 数 、 地 点 及 时 间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时 间 提 交 时 间1 方 案 设 计 ( 修 改 ) 签 订 合 同 后 20 天2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2 方 案 确 定 后 25 工 作 日 内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12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批 准 后 30 工作 日 内 完 成4 施 工 图 设 计 电 子 版 1 交 施 工 图 后 7 天按 业 主 要 求 ( 若 因 发 包 人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原 因 调整 计 划 , 则 提 交 时 间 作 相应 调 整 )注 : 1、 上 述 文 件 份 数

7、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或 减 少 4 份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 乙 方 不 得 有 异 议 或 要 求 增 加 费 用 。第 七 条 费 用7.1 双 方 商 定 , 本 合 同 的 设 计 费 暂 定 为 ¥ : 元 ( 大 写 : ) 。7.2 设 计 费 执 行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 2002 年 修 订 本 ) , 设 计 费 按 收 费 标 准 下 浮 0%执 行 。7.3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费 需 送 花 都 区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 设 计 费 按 施 工 图 预 算和

8、 上 述 取 费 标 准 ) , 以 评 审 价 为 结算 价 。第 八 条 支 付 方 式8.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发 包 人 按 照 建 设 系 统 关 于 贯 彻 市 政 府 的 通 知 ( 穗 建 城 2001183 号 ) 中 集 中 支 付 资 金 的 操 作 程 序 。8.2 工 程 设 计 费 分 期 支 付 。 支 付 方 式 :( 1) 签 订 设 计 合 同 15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2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2)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会 审 通 过 15 天 内 , 累 计 支 付 合 同 价 至 35

9、%(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3) 施 工 图 会 审 通 过 , 甲 方 收 到 施 工 图 纸 后 15 天 内 , 累 计 支 付 合 同 价 至 6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 4) 工 程 完 成 施 工 图 预 算 评 审 时 , 累 计 支 付 本 项 目 结 算 价 的 80%;( 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 累 计 支 付 本 项 目 结 算 价 的 95%;( 6) 缺 陷 通 知 期 为 竣 工 后 365 天 , 缺 陷 通 知 期 限 届 满 , 余 本 项 目 结 算 价 5%的 设 计 费 全 部 付

10、 清 , 本 项 目 设 计 费 最终 以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审 定 金 额 为 准 , 最 终 支 付 方 式 以 花 都 区 财 政 局 支 付 方 式 为 准 。8.3 如 因 非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设 计 变 更 、 工 作 量 的 变 化 或 新 增 较 大 的 设 计 项 目 、 增 加 工 作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部分 编 制 等 , 甲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计 费 原 则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和 支 付 费 用 。8.4 双 方 委 托 银 行 代 付 代 收 有 关 费 用 。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9

11、.1 发 包 人 责 任9.1.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 正确性 及 时 限 负 责 。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内 , 设 计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 发包 人 交 付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12、天 以 上 时 , 设 计 人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 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9.1.2 发 包 人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 规 模 、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 资 料 错 误 ,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 以 致 造 成 设 计人 设 计 返 工 时 , 双 方 除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或 另 订 合 同 )、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 发 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 耗 工 作 量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返 工 费 。在 未 签 订 合 同 前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 设 计 人 为 发 包

13、 人 所 做 的 各 项 设 计 工 作 ,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相 应 设 计 费 。9.1.3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发 包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设 计 人 未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 不 退 还 发 包 人 已 付 的 定 金 ;已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 不 足 一 半 时 ,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 超 过 一半 时 ,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全 部 支 付 。9.1.4 发 包 人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14、 定 金 , 收 到 定 金 作 为 设 计 人 设 计 开 工 的 标 志 。 未 收 到 定 金 , 设 计 人 有 权 推 迟设 计 工 作 的 开 工 时 间 , 且 交 付 文 件 的 时 间 顺 延 。9.1.5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 须 征 得 设 计 人 同 意 , 不 得 严 重 背 离 合 理 设 计 周期 , 且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赶 工 费 。9.1.6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设 计 人 到 现 场 的 , 设 计 人 应 派 员 参 加 。9.1.7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15、的 国 家 标 准 图 、 部 标 准 图 及 地 方 标 准 图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解 决 。9.1.8 承 担 本 项 目 外 国 专 家 来 设 计 人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接 待 费 ( 包 括 传 真 、 电 话 、 复 印 、 办 公 等 费 用 )。9.2 设 计 人 责 任9.2.1 设 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时 间 及 份 数向 发 包 人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 出 现 9.1.1、 9.1.2、 9.1.4、 9.1.5 规 定 有 关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顺 延 的 情 况 除 外 )。 并 对 提 交 的设 计 文 件 的 质 量 负 责 。9.2.2 设 计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9.2.3 负 责 对 外 商 的 设 计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负 责 该 合 同 项 目 的 设 计 联 络 工 作 。9.2.4 设 计 人 对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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