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职称考试培训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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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渝中区职称考试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办理 2014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办理2014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规定,为使考试合格证书按时发放给合格人员,现就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范围负责在渝中区卫生部门报名参加 2014 年度重庆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包括:卫生中级、初级(师)、初级(士),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二、证书办理地点1、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渝中区和平路 211 号人社局

2、6 栋 203 室)三、证书办理时间1、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四、证书办理所需手续办理证书时考生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时所需的毕业证书原件,2 寸照片 1 张、1 寸照片 3 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对考生报考的专业应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的,考生办理合格证书时,需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考生,需提交单位盖章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一式一份;由单位集中办理证书的,需出示单位介绍信,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委托他人办理证书的,需出

3、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五、复审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学历及任职资格初级资格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同时具备以下报考条件:药、护、技师: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4、护理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具有相应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报考药、护、技士任职资格。中级资格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2、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6 年。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5、满 2 年。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 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 年。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规定不能报考的。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取得资格时间2013 年度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获得资格时间从 2013 年 5 月算起。七、办证咨询办理考试合格证书相关事宜由渝中区职称考试培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3)63765137注:办理合格证书所需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请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渝中区职称考试培训管理服务中心20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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