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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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 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 11 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11 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 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

2、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 ST 段抬高以及相关的 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 15%) ,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

3、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 30%以上;其中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 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 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重度吸入性损伤。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

4、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

5、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 60,参保职工少于 30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 104 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3、互助费的标准为 90 元。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

6、员在 15 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 30 天(含 30 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免责期;31 天至 90 天内为减责期(含 90 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 。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有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 11 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 500 元慰问金(每份) ,但不享受生活补

7、助互助金和休养康复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1、每份领取 5000 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2、会员患上述 11 种(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1500 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3、会员因患有上 11 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 20 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

8、 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第六条 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1、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3、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的;4、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的。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第七条 互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因患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其所

9、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 10 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纪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

10、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 11 种(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3、本计划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互助金领取标准互助费标准慰问金(减责期) 治疗费用 互助金 康复休养 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90 500 5,000 1,500 20 10,100180 1,000 10,000 3,000 40 20,200270 1,500 15,000 4,500 60 30,300360 2,000 20,000 6,000 80 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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