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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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第一,立法经历了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二,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经历了由治民、治国逐渐向为民、为国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三,立法制度日渐走向正规、完备和法治化;第四,立法技术经历了日渐科学的发展历程。立法学所研究的法,是指国家法,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特殊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法是调整人们是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第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它表现为国家意志;第三,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第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五, 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公开性;第六,

2、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立法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立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第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第五、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立法的功能是指立法所应当起到的效用。一、立法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二、立法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立法为人们提供特殊的行为规范。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

3、循的首要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主体民主化2、立法内容的民主原则3、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二、法治原则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的法治化问题,法治原则也因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权限的法制化2、立法内容的合法性3、立法程序的法定性三、立法的国情原则立法的国情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国情,是指一国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一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由于立法对国情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

4、性,因此,立法必须遵循照顾国情的原则。1、立法对国情的依赖性2、国情因素对立法的作用3、中国立法与中国国情立法主体的概念: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对它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界说。一是法治说,二是功能说。立法主体的种类: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第二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其它社会组织。第三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享有者。第四,作为立法者个人的立法主体。立法机关一、立法机关的概念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立法机关的产

5、生有选举产生和任命产生等方式。三、立法机关的职能立法机关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和监督法实施的权利;一定的人事权;批准或通过国家预算、决算权;质询权;国政调查权。议员作为议会最基本的单位,享有特殊的人身权、言论权和诉讼权以及相应的物质待遇权。议员同时要承担义务、履行职责。议会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最主要的工作机构,各国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一般都有提出议案的职能,审议议案的职能,检查监督政府活动的职能,工作建议的职能等。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国家元首及其立法功能国家元首在立法领域行使的职权和起的作用主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权。二、行政机关及其立法功能行政机关是以行政为主要

6、职能而兼有立法功能的立法主体。行政机关的立法功能在立法主体群体中仅次于立法机关。三、司法机关及其立法功能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司法,即审判。但它通常也对立法发生一定的作用,比较普遍的是司法机关具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创制判例法对立法发生重大影响。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的的地位与特征: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力体系。作为综合性权力体系,它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的立法权所构成,而不是单一的权力结构。立法权限范围一、立法权限的概念立

7、法权限范围,就是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界限。立法权限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指立法权可以和应达到何种界限,一指立法权不能超出何种界限。就是说立法主体行使的立法权,必须在某个范围内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确立立法权限的意义主要原因之一是防止专制擅权。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从世界各国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有四种模式: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分权集权模式。三、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概况根据立法法 ,依次介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立法决策一、立法决策的概念立法决策是立法决策主体就未来

8、的立法目标和方案进行决定的活动过程。我们这里所指的立法决策主体主要是指有立法决策权的立法决策主体,即具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二、立法决策的种类立法决策按决策主体分类,可分为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按立法决策的空间范围分类,可分为宏观决策与微观决策。按决策的规律性程度分类,立法决策还有常规决策与非常规决策的不同。三、立法决策的原则立法决策的原则有民主原则、科学原则、最大效益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四、立法决策的步骤立法决策大致可分以下几个步骤:(一)发现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 (三)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作出最后抉择。起草法案一、法案起草的内涵法案起草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

9、团体和个人或受其委托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将立法提案以书面形式形成文字的活动。法案起草必须要有相应的起草机关、起草班子和起草人才能进行,它们共同组成法案起草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对哪一方面的法律应由哪些机关负责起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是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或工作机关负责起草。二、法案起草的过程与步骤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一)做出起草法案的决策。 (二)确定法案起草机关和组织起草班子。 (三)明确立法意图。 (四)进行调查研究。 (五)拟定法律草案。 (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法律草案。 (七)形成法案正式稿。目前我国在法案起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

10、追求部门利益的倾向突出。另一方面的问题是起草技术方面的,我国的法案起草人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立法素质的培养,熟练掌握立法起草技术,进一步搞好法案起草工作。第一节 立法程序原理一、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程序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是立法活动中限制立法者恣意,使法律充分体现正义的正当法律程序。二、立法程序的功能立法程序的功能包括约束立法者的权力、体现立法民主、平衡立法中的利益冲突、规范立法秩序和提高立法效率。三、立法程序的原则立法程序的原则有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多数人决定原则等。第二节 提出法案一、提

11、出法案的内涵提出法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有关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提议和草案的活动。二、提案权的归属因各个国家政体、国体和国情不同,提案权的归属也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类:议员或代表、议会委员会和议会领导机关、行政机关(政府) 、国家元首、一定数量的选民、最高司法机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或下一级政权。各国在提案的内容和形式方面有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如提案的范围,不少国家规定,提案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提案权,提案人超越职权提出的法案是无效的提案。另有不少国家对法案提出的时间上有所要求。也有不少国家规定,提案人应当向指定

12、的接受对象提出法案。还有许多国家规定议员提出法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以及法案的提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阐明案由、理由、具备法案条件。提出法案后的程序是法案列入议程,许多国家对法案列入议程都作出了规定,列入议程的法案须经一定的机构的筛选。这是提高会议审议效率的要求。在我国,法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权由人大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掌握。第三节 审议法案一、审议法案的内涵与意义审议法案就是由有权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查、讨论、辩论,使法案得到论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专门活动。二、审议权的归属在世界各国,审议权的归属一般具有专属性和排它性,只能由法定主体掌握。一般来说,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领导机构和专门委员

13、会都具有审议权。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侧重,有的国家审议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掌握;有的国家审议权主要由专门委员会掌握。各个国家审议权归属的不同和差异决定了审议程序也不一样。在我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不完全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审制” 。议会大会的审议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在各个国家二者往往结合在一起。二者的审议程序并不相同,议会大会的审议程序在许多国家采用的是读会制度。议会大会的审议程序中,讨论和辩论是审议法案的主要方式。为保证议会讨论秩序,每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都制定了讨论的规则。第四节 表决法案一、表决法案

14、的内涵表决法案是指立法机关对法案最后的正式态度,即同意或不同意的态度。它是立法程序中最关键的、决定法案命运的阶段。二、表决的方式表决法案的方式分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整体表决和部分表决,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是公民公决。三、法案的通过法案通过的原则是多数人决定原则,多数人决定的多数分普通多数和特殊多数,在不少国家,法案经过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的法律。但在一些国家并不一定。法案通过后仍可能会改变。因为在有些国家有立法复议、公民公决、立法否决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等制度。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

15、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节 公布法案一、法案公布的内涵和意义公布就是广而告之,让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为人民所知晓。 二、公布法案的主体公布法的主体各国并不相同,有的是国家元首,有的是立法机关领导机构。许多国家都规定,法案经过议会通过及有关方面复议或批准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公布。也有的国家对公布法的时间没有作具体规定。三、法案的公布与生效法公布的时候,不一定法就立即生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公布的时候,法就自然生效。二是法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三是法公布后按到达时间计算生效时间。公布法的方式各国一般都是一致的,都是在立法机关的刊物或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公布,在其他刊物或用其他方式公布的法不算是

16、正式的法的公布。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立法法还规定其他各级立法主体公布法的标准文本。第六节 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立法制度一、立法听证的概念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为了收集或获取最新立法资料,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与议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关议员到议会委员会陈述意见,为委员会审查议案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立法制度。听证(hearing)来自于西方的司法审判的制度,司法上听证制度的思想起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正义”观念。立法听证制度最早是由美国将渊源于英国的司法听证制度改造而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听证制度又移植到了日本,后来拉美一些受美国影响较多的国家,也实行了立法听证制度。各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有一定差异,但作用却基本一致,首先,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使立法机关立法更加民主化。其次,立法听证可使立法机关更广泛地收集立法信息。再次,立法听证可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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