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税政计算题及征管评估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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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纳税评估案例分析题1、童星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儿童服装加工和销售 0 2012 年 6 月申报销售额 205600 元,抵扣进项税额 30502元,应纳增值税 4450 元,增值税税负为 2.16%。已知该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为 2.33%。经评估人员调查核实,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 209500 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 185520 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 146220 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 12.5%。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说明评估人员下一步评估分析的重点以及应采用的方法和步骤,并计算出有关结果。 (不考虑增值税)答案:根据上述情况

2、,评估人员下一步评析的重点应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即重点分析企业是否如实申报销售收人。运用存货变动测算企业销售额。计算过程和结果为:评估销售收人=(209500+185520-146220) x (1 +12.5% ) =279900(元)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279900-205600=74300(元)企业申报销售收人与评估测算销售收人相差较大,怀疑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经批准,可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财务人员不能说明原因或者举证不清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对企业进行实际调查。2、兴业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铸造生铁。2013年 1-6 月实现销售收人 125828200 元

3、,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710653.34 元,缴纳增值税 2680140.66 元,税负 2.13%。已知该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为 2.37%。经调查核实,该厂 1-6 月用电9906604.04 度,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为 150 度/吨。账载期初库存产成品 232 吨,期末库存产成品 11980 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 2485元/ 吨( 不含税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说明评估人员下一步评估分析的重点以及应采用的方法和步骤.并计算出有关结果。 (不考虑增值税)答案: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下一步评析的重点应是企业的销售收人,即重点分析企业是否如实申报销售收人。运用能耗测算法测算企业产量,结合

4、库存信息和销售单价推算销售量和销售额,并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计算过程和结果为:评估期产品产量=9906604.04150=66044.03(吨)测算应税销售收人=(232+66044.03-11980) x2360=128138630.8(元)计算应税销售收人与申报销售收人的差额=128138630.8-125828200=2310430.8(元)企业申报销售收人与评估测算销售收人相差较大,怀疑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或者非生产项目用电未转出进项税的可能。经批准,可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财务人员不能说明原因或者举证不清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对企业进行实际调查。3、请根据甲公司 2015 年

5、12 月份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指标情况分析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本期收益率(%) 上年同期收益率(%)甲公司 8 10同行业 14 10销售额变动率 22答案:该公司 12 月份的毛益率 8%低于同行业平均毛益率14%,说明甲公司的毛益率水平不正常;销售额比上年增长了 22%,毛益率却比上年下降了 2%,通过配比分析,则进一步表明该公司的毛益率指标不可信,存在瞒报收人、账外收入的情况及其他申报收人不实或成本不实等嫌疑。二、征管案例分析题(一)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 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 县稽查局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

6、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 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 行了查询。 查实了该酒店 14 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 9500 元 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 5 月 30 日作出了补税、加收 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 1 倍即 95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 6 月 3 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 于 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 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答案:1、地税部门

7、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 59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 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 知书。(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 54 条第 6 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 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 的储蓄存款。(3)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8、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 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5 日内不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 可推定为已受理。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 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臵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

9、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2015 年 6 月 20 日,A 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 5 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 20 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该建筑企业补缴税款 20 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 10 万元税款后于 6 月 25 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 8 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

10、、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2)A 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答案:(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1、2)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当在 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 8 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某县地税局由王飞、张娟、李翔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王飞任检查组长,李翔为协税员) 。对该县万里贸易公司实施检查。2015 年 7 月 3 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 ,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县地税局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调取该企业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3

13、 月份的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为盘存该企业商品,王飞、张娟到当地车站检查了该企业托运的汽车配件。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娟持县地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娟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并查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的存款情况。经查:该公司2015 年部分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

14、上,计算少缴营业税 50000 元(该公司 2015 年申报营业税 300000 元,企业所得税 70000 元,其他地方各税 30000 元)。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地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飞、张娟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润滑油等,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检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15、7 月 15 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营业税 50000 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5000 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 9000 元。8 月 3 日,县地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该企业于 8 月 4 日向县地税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县地税局决定在 8 月 22 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飞主持听证会,于 8 月 20 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通知企业于 8 月 22 日到县地税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

16、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县地税局未予采纳。8 月 23 日,县地税局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别要求纳税人 10 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8 月 24 日,县地税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9 月 3 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经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委托当地商业机构代为销售。9 月 10 日,销售结束,县地税局变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等。9 月 15 日,县地税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并将调取该企业 2009 年度和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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