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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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10-30 14:02 2010 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刑法学(1)作业 1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 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 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 年 11 月 25 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 9 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 ,共计 4512 克,纯度为 70%。经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

2、 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1 根据我车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 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车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3、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题:王×

4、;×(男,17 岁)与被害人陈××(1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陈 XX 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 XX 要求王 XX 带他到深水处去玩玩.王 XX 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能够满足陈 XX 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 XX 带着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 XX 游泳,王 XX 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 XX 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 XX带回.陈 XX 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请分析:1.王 XX 的行为与陈 XX 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2.王 XX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

6、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学(1)作业 2 第一题:赵某,男,1989 年 3 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2003 年 2 月 7 日晚上 7 点至 11 点短短 4 个小时之内,XX 市 XX 镇 XX村先后有 5 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

7、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 6000 余元。经 XX 市公安局侦察,着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少草堆很好玩。问题: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 岁,农民。李×小,男,15 岁,李某之子

8、。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很生气,就对李某小说:咱们从后山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还敢来不.于是,父子爬到山顶,往下滚石头.有的石头差点砸到人,挖树蔸的人见状四处躲避.李某小见了有点害怕,就停了下来,对父亲说,别砸了.李某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由于往下滚动的途中撞上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了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下山脚死亡.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2.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9、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刑法学(1)作业 3 第一题:王某,女,33 岁。王某惊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逐产生杀害汤某之意。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如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

10、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求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问题1 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

11、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第二题:周某,女,17 岁;甘某,女,16 1 日,周某、甘某与李某三人在一迪厅跳舞时,某中学女生黄某不小心碰到了周某,两人发生争执,甘某与李某随即围了过来,黄某见势不妙跑出到迪厅门外,周某等三人紧追上来对黄某拳打脚路易,周某、甘某还将啤酒淋到黄某的身上,李某则用砖头、木棍击打黄某的头部。接着,周某、甘某强迫黄某脱光衣服,三人押着黄某上街游行,并在一网吧内游了三圈,其间还不断

12、殴打黄某,引来不少人围观,周某对围观的人群大喊:“谁要想搞她就跟我来!”随即将黄某押到一某在旁观看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犯。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满 14 不满 18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 18 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 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刑法学(1)作业 4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 岁。1998 年 11 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

13、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2006 年 6 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李某在被拘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 1997 年 12 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1000 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请分析:(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

14、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 69 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 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2000 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接口上厕所跳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其抓住,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

15、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法案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10 年请分析:(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 2000 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 263 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 5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作业 1一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犯的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 , 适应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地管理。二题1 ,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王某应当履行保护陈某的义务而为履行而造成陈某的希望结果。所以,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2,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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