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31747014 上传时间:2018-02-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5.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发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专科(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作业 1一、名词解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侦查是指刑 事 诉 讼 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 罪 嫌 疑 人 ,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

2、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二、简答题1.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刑诉法规定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3、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

4、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刑事审判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这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刑事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告诉即无法官。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区别,也有别于侦查、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正如国外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性质上来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

5、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 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还表现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初审案件进行复审,必须基于被告或控诉一方的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某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通常也须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进行。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也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3、裁判的终局性和

6、权威性。 “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权威性” 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所谓“司法最终解决” ,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对于防止出现诉讼拖延的现象意义重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审判是对刑事案件从实体上作出最终处理的关键阶段。为了保证裁判正确和程序公正,反映现代诉讼民主的各项原则或制度在审判阶段

7、得到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审理,就本方指控主张或辩解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和辩论,首次有机会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抗。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都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被告人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供了保障。作业21、名词解释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3.犯罪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

8、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5.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2、简答题1.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1)申请回避;(2)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 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 (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

9、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

10、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ix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

11、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作业31、名词解释1.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2.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

12、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3.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4.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5.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2、简答题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

13、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2.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岁以上不满16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 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

14、公开审理。3.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 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一)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15、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的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二)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 可以 ”,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9 个刑法条款: 1、刑法第37 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 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16、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3 、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6 、刑法第 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 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9 、刑法第 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29 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 、存疑不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