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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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 系 电 话: 手机: 自查日期: 年 月 2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自查结论序号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合格不合格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1 基本要求厂(场)资质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市(州)批准的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要求。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办法第六、七条厂址选择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办法 第八条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查验近半年水质检验报告。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办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2 厂(场) 设立建筑规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3 (二)项平面要求生产区各车间

3、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屠宰设施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劈半设备等。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2、 4.3、4.4 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猪电致昏器、水浸式烫毛设备、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屠宰技术设备。实施办法第七条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3.1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

4、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办法第23条规定检验设备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检验内容所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条例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3 设备要求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合 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办法第十条规定4 人员要求 检验人员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办法第十条规定5 管理要制度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条例第十二

5、条实施 4 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求与记录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操作规程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 、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6 屠宰要求 检验内

6、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 肉)或黑干肉(DFD 肉) 、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章、证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 ;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检疫条件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7 检验要 求检疫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5 检疫制度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检疫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8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不合格产品处置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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