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31722553 上传时间:2018-02-09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及完善对策(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享有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政治权益等,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缺失,并常受到侵害,这里主要原因是劳动法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不高等。为此,必须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保护 措施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

2、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些农民工长年奔波在波在城市,在城市中靠双手谋生,但又无法根本融入到当地生活中去。来自于工作的压力和不公正待遇,来自于生活的艰险和困难,来自于自身权益被侵犯时的无所适从,来自于知识的贫乏和对于法律的无知,都使这个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面临着危机。在城市,农民工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目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大量存在,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

3、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整个社会负责任,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为此本文从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出发,探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化之路。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现状对于农民工,一位社会学家曾这样说过:“他们这个群体就像2是生活在孤岛上,远离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 ”当前,农民工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用工管理不规范,普遍不签或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生产生活无保障,人生安全有隐患;社会保障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水准低,文化生活一片空白。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害农民工

4、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 二是有些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随便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等。三是农民工本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四是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有些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二)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据对梅州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调查分析,

5、有 58.0%的农民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将来养老问题的出现,仅只有 42%的农民工采取一些措施,如:在打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33.5%)、定期存钱养老(19.8%)、在老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8.5%)、购买3商业保险(2.5%)等。“看病难、看病贵”对农民工来说,问题更为严重,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只占 17.9%。正是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享受的社会保障度很低,他们无法割断与土地的“血肉”联系,把土地作为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宁愿抛荒也不放弃土地。据调查显示,83%的民工还有责任田,其中只有 20%的人农忙时回乡耕种,而雇人耕种的占 12.5%,由家人代种的占 59%,更有 4.2%的

6、人干脆抛荒。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 、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但是从一些地方的农民工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不能拿到

7、。(三)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滞后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应该向法律部门寻求援助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对农民工的援助是十分滞后的。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4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公平和正义积攒起来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情愿的“私了” ,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潜在的不平等在作祟。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

8、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代表农民工权益机关有不少,但并不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农民工工伤之后的赔偿、生活、就业、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工工伤之后不但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负载更加沉重的精神压力,法律援助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社会底线,如果农民工连法律援助的机会都没有了,那么也就只有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虚设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四)农民工政治权益难于实现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

9、与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生活的产品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他们通过自己的5影响力或其他行为,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欲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忽视、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强势群体的关照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权利分配不平等的“潜规则” 。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殃及其他方面,诸如子女受教育、就业

10、、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农民工已成为遍布全国城镇的特殊群体,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的、强有力的保护,所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主要是激发了农民工群体的不满情绪。农民工们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抗争意识强,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一些恶性讨薪事件,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警惕! “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 ”农民工

11、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主要从事苦、脏、累、险等工作,增加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不确定因素,也直接造成了农民工劳动就业受6到各种限制,工资报酬明显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安全卫生环境更差,社会保障缺失,子女教育受歧视等诸多问题。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劳动法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有各地劳动部门诸如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却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主要

12、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如根据前述北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2、法律法规存在不公正性。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

13、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某些立法的不公正。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7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3、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

14、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 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是执法力量不足 ,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

15、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 84、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 12.5%。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

16、全部上访的比例为 18%。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缺失1.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处于严重缺乏状态。总体上来看,农民工普遍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处于严重缺乏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存在严重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 “大病小治,小病不治” ,缺乏疾病医疗保险。在生病的城市农民工中,有 59.%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而是凭借年纪轻而硬抗着,抗不下去了,就找游医或私人小诊所看病。当然,另外 40.7%的人还是要花钱看病的,但劳动单位提供的人均支出不足实际医疗费用的十二分之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严重滞后第五,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严重缺失。2、对农民工社会福利待遇差。在社会福利方面,城市农民工是无法与城镇职工相比的,除工资收入外,职工还享有大量的实物性9福利。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