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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组织排查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工作总结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安全监管和流向监控工作,从源头上防范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我所按照分局要求从 5 月 20 日至 25 日在我所辖区范围范围内组织开展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排查工作。一、全面摸排,逐一登记造册。 我所组织警力,副所长带头, 带领分管社区民警,由社区民警分段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工作。严格按照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情况登记表对所有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逐一摸清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切实纳入管控视线。二、做好宣
2、传,落实管控措施。 我所强化硝酸铵生产、 销售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硝酸铵的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定。 对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告知其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销售企业、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购买硝酸铵的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买硝酸铵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的,要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硝酸铵的,要查验民用爆炸
3、物品购买许可证。对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销售企业,要告知其生产、 销售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必须经国家有关民爆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取得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方可销售。凡以个人名义购买大量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存在非法嫌疑的,一律不得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三严格执法, 严查违法行为。 我所强化对硝酸铵生产、 销 售企业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非法销售、购买硝酸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销售、购买硝酸铵,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
4、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买硝酸铵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检查发现包装不规范、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或者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要立即封存,彻查来源和流向。对在侦的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要彻底查清制爆原材料特别是硝酸铵的来源及销售、购买渠道,依法严厉查处涉案硝酸铵生产、销售企业。经过为期五天的排查,我所目前为止尚无硝酸铵生产、 销 售企业。硝酸铵生产、 销售企 业的排查工作圆满完成,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派出所防范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经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城派出所2012 年 5 月 26 日